逾期滞纳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5:26
滞纳金在我国许多职业和法令法规中都有说到,一般是指交纳金钱的人逾期没有交纳金钱的,依照规则收回必定份额的金额。收取滞纳金在我国有乱用的嫌疑。那么逾期滞纳金收取的规范是什么呢?听讼网为咱们回答。
一、逾期滞纳金收取规范
1、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3、行政处罚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责任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应当奉告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责任的数额。”
二、滞纳金的特色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色。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令、法规明文规则的金钱,个人和其他集体都无权私自建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越规则的期限缴款而采纳的惩罚性的办法。依据滞纳金的以上特色,滞纳金只能发作两边的法令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中,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未在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现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必定份额的顺便征收。各国法令对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确定并不共同,大体包含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以为,税收债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假如纳税人不能按期实行责任,就会构成拖延实行,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丢失,需求经过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等方法加以补偿。根据此,滞纳金的份额不能太高,尽管其能够高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率,可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假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交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办法。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以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次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曩昔违背税法责任行为的制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不同,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顺便债款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实行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拖延实行的损害赔偿,但一起也兼有行政实行罚的性质。假如滞纳金仅仅一种行政实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一起,还应该加计利息。但是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历来不会一起课征。
能够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视点确定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
这便是小编对“逾期滞纳金规范”问题的解说内容,滞纳金收取规范按不同类型而定的,详细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滞纳。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
一、逾期滞纳金收取规范
1、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3、行政处罚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责任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应当奉告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责任的数额。”
二、滞纳金的特色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色。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令、法规明文规则的金钱,个人和其他集体都无权私自建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越规则的期限缴款而采纳的惩罚性的办法。依据滞纳金的以上特色,滞纳金只能发作两边的法令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中,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未在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现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必定份额的顺便征收。各国法令对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确定并不共同,大体包含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以为,税收债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假如纳税人不能按期实行责任,就会构成拖延实行,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丢失,需求经过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等方法加以补偿。根据此,滞纳金的份额不能太高,尽管其能够高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率,可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假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交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办法。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以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次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曩昔违背税法责任行为的制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不同,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顺便债款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实行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拖延实行的损害赔偿,但一起也兼有行政实行罚的性质。假如滞纳金仅仅一种行政实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一起,还应该加计利息。但是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历来不会一起课征。
能够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视点确定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
这便是小编对“逾期滞纳金规范”问题的解说内容,滞纳金收取规范按不同类型而定的,详细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滞纳。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