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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离婚时承租公房作何处理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3:57

一、问: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自行洽谈不成,或许经当事人两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停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两边均可承租
答: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三、问: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什么准则处理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
(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二)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四)照料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否由两边别离租住
答: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租住;对能够另调房子别离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的,可予允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寓居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停或判定其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八、问: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租借联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赞同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联系时,一般应寻求自管房单位的定见。经调停或判定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的,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房子改变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两边一起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应怎么处理
答:对夫妻一起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回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子“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子产权的份额,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同类住宅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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