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1:29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抽象地约好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假如一方不实行给付责任,而另一方再申述到法院,因为不知对方的详细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费事和困难。因而,在离婚协议时,假如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费事。
别的,实际中常常有请别人代为炒股的状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别人的名义,在别人账号下用夫妻两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清晰约好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可是,这样的约好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用,假如代炒人不供认代炒联系或户头借用联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品种有贰言,法院将很支撑夫妻一方的要求。因而,在离婚协议中上,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乃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状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别的,实际中常常有请别人代为炒股的状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别人的名义,在别人账号下用夫妻两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清晰约好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可是,这样的约好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用,假如代炒人不供认代炒联系或户头借用联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品种有贰言,法院将很支撑夫妻一方的要求。因而,在离婚协议中上,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乃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状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