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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3:14

国有土地不光能够具有使用权,而且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能够转让的,可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求遵从必定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子现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子所有权证书。依据该条规则,凡房子建造未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然,所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效。
二、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阅。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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