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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20:55
管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
(一)触及土地、房子等
不动产
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的转让;
(三)悉数库存或许经营的转让;
(四)告贷;
(五)设定产业担保;
(六)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八)抛弃权力;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
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管理人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陈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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