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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15
张某和王某系朋友联系,某日张某提出借车外出就事,不料途中发作将一行人撞伤的交通事端,经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后受害行人与张某洽谈补偿未果,遂将驾驭人张某、车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分析:王某作为车主是否将为王某的行为买单需求具体状况具体分析。《侵权职责法》第49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由此可知,出借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车主并非要一概无条件为驾驭人员的行为买单,而是关于出借车辆形成的危害有差错的,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而所谓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主要指明知车辆存有安全隐患、或是借用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是虽有驾驭资历但有醉酒等状况仍出借等景象。本案中王某虽为车主,但其仅仅将不具有安全隐患的车借给既有驾驭资历又无醉酒等不能驾车景象的张某驾驭,王某自身没有差错,因而无需担责。该丢失应当先由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保险公司缺乏补偿的,再由驾驭人张某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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