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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选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4:36

乡镇土地运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践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根本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运用税:(法令细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分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大街、广场、美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出产用地;
(6)经同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抛弃土地,可从运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运用税五至十年;
(7)财政部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则免税的动力、交通、水利设备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2、交税人交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料。(法令细则)
(二)特案规则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缔造用地以及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依照政府规则价格、向规则保证目标租借的廉租住宅用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政府部分出具的相关资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乡镇土地运用税。(财税〔2008〕24号 )
2、企业搬家后,对原场所不运用的,暂免征土地运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没有运用的,暂免征收土地运用税。
4、各类危险品库房、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备用地,暂免征收土地运用税;但对其库房库区、厂房、储罐区自身用地,应依法征收。
5、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契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经过租借等方法供给给孵化企业运用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6、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功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7、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水源用地、热电厂供热管道、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对供电部分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8、对水利设备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运用税。
9、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含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堰、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运用税。([89]国税地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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