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9:30抗诉是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权利,当发现法院作出的决议有过错或许运用的法律依据有过错的时分就能够向上级机关提出抗诉,但,检察院也有不抗诉的决议,当检察院决议不抗诉的时分,需求作出不抗诉理由阐明书,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不抗诉理由阐明书的内容。。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案子不抗诉理由阐明书
粤检刑不抗理由[2013]3号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唐XX四、唐X江掠夺一案,经本院检查以为不契合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条件,已作出不抗诉决议。为进步刑事抗诉作业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阐明如下:
一、你院的抗诉理由首要树立在对常理的揣度上,不具有排他性
1、榜首条抗诉理由以为,案发正值清明期间,被害人从东莞回湖南老家,随身携带10000多元现金也属正常,被害人黄X喜的陈说愈加挨近客观实在,应当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清明期间随身携带10000多元现金虽属正常,但不能据此推定被害人所陈说随身携带10000多元现金悉数被抢愈加挨近客观实在的定论。确认犯罪现实必须用依据证明,不能比谁的陈说愈加挨近客观实在,并以此来承认依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
2、第二条抗诉理由以为,800多元不能付出被害人赵X青一路上司机三人吃喝等日常开支、车辆油耗开销以及公路过路费等开销。因而,赵X青关于被抢数额为21000元的陈说应当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没有依据证明唐XX四等人抢走了被害人的悉数现金,被害人能够有21000元,但被抢的数额也能够仅仅800元,这并不存在对立。依据800多元缺乏于付出油耗、路费开销的理由,推定出被害人被抢的涉案数额不科学、不合理。
3、第三条抗诉理由以为,唐XX四、唐X江及两名司机已分得赃物共1900元,现已很挨近2500元,其间作为只担任望风的从犯唐X江都能够分得500元,到现场持械掠夺的唐马XX贵等三人所分得的金额必定不少于唐X江所得数额。由此能够揣度出涉案金额外不止2500元。
本院以为,该剖析有必定的合理性,但不能揣度出仅有的定论,还不具有排他性。
二、本案焦点在于掠夺的数额上,法院判定确认其二人所抢数额为2500元,具有合理性
在榜首宗掠夺案中,被害人黄X喜、黄X和陈X梅均共同称,黄X喜被抢10000元,黄X被抢400多元,陈X梅被抢3000元。三人言词依据表面上彼此印证,但经不起穷源推本。如,案发时黄X喜在车外被抢,而黄X和陈X梅均在车上,不或许看到黄X喜被抢的详细数额。其二人怎么得知黄X喜身上有10000元,只要在过后听黄X喜所说,才有或许知道被抢的详细数额。同理,黄X喜也不或许知道另两人被抢的详细数额。所以被害人的言词依据中,只要自己被抢的那一部分数额的证言是直接依据,而关于另两人被抢的详细数额的证言应当确认是传来依据。
在第二宗掠夺案中,被害人赵X青陈说证明被抢21000元,但其他两名在场的证人均不能证明赵X青被抢的详细数额。
原审被告人唐XX四一直供述在榜首次抢得1700元,在第2次抢了一个包,包内有两台手机和800多元现金。而唐X江跟司机一同预备接应,没有到案发现场,不知道掠夺的详细数额。
综上,在榜首宗掠夺案中,关于涉案数额上,黄X喜、黄X和陈X梅的陈说只能各自证明自己被抢的数额,尽管在必定程度上佐证了别人的陈说,但毕竟是传来依据,证明力依附在别人陈说之上,本质是孤证。第二宗掠夺案中,在证明被害人赵X青被抢21000元的现实上是孤证。在言词依据一比一情况下,法院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准则,确认涉案数额2500元,是恰当的。
三、法院判定对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恰当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矩,犯掠夺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掠夺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本案中,尽管法院判定没有确认唐XX四犯掠夺的数额巨大,但因唐XX四是累犯,将其惩罚说到十年的临界点上是恰当的。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判定确认掠夺数额巨大(34400元),该判定惩罚也在量刑起伏内。同理,唐X江犯掠夺罪,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惩罚也是在法定量刑起伏之内。
别的,2013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认掠夺刑事案子数额巨大规范的告诉》[粤高法发(2013)18号]规矩,韶关市的掠夺数额巨大规范是60000元以上。该案虽是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但现行规矩也应参酌,即便法院判定赞同申述书确认的数额,按现履行的规范,也不宜抗诉。
综上所述,本案不契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五百九十一条规矩的抗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作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矩的抗诉规模,故本院决议不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唐XX四、唐X江掠夺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唐XX四、唐X江掠夺案
一、根本案情
1.申述确认的现实
2012年4月2日21时许,唐XX四(曾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3日刑满释放)、唐X江伙同唐马XX贵等七人驾乘小型面包车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自治县向乳源县大桥镇方向行进,并商定到乳源县大桥镇京港澳高速路段掠夺。4月3日零时许,唐XX四等人抵达大桥镇京港澳高速北行K1884公里路段,唐X江与两名司机留在车上担任接应,而唐XX四与其他同案人手持刀具与铁棍下车,对停在路旁的奇瑞小轿车上的黄X喜、黄X进行掠夺,抢得13400元、一个棕色的女式手提包及一台手机等物件。经法医鉴定,黄X喜被殴伤致轻伤。
得手后,唐XX四等人又驱车向韶关乐昌市坪石镇方向行进,抵达京港澳高速北行1850公里路段后,唐X江与两名司机留在车上担任接应,唐XX四在路旁边担任“看风”,而唐马XX贵等人手持刀具及铁棍下车,对停在路旁边大卡车上的赵X青、葛X、王X进行掠夺,共抢得现金21000和两台手机。经法医鉴定,赵X青被殴伤致轻伤。
公诉机关以为唐XX四、唐X江等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共抢得34400元,数额巨大。
2.法院的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唐XX四、唐X江等人二次掠夺现金34400元,只要被害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佐证,不能构成完好的依据链为由。采信了原审被告人唐XX四的供述,确认两次掠夺行为的涉案金额为2500元。判处唐XX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唐X江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二审法院以为原审判定在不能扫除合理性置疑的前提下,确认掠夺数额为2500元契合法律规矩。裁决维持原判。
二、首要问题
掠夺案中,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掠夺金额说法不共同时,应怎么合理确认金额。
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
一、二审法院确认现实与客观现实不符,理由如下:
1.榜首单掠夺现实中,被害人黄X喜陈说与黄X、陈X梅证言彼此印证,依据常理剖析,案发时刻正值清明期间,被害人一家从东莞市回湖南老家,随身携带10000多元现金也属正常,且案发后榜首时刻的三人所陈说内容能够彼此印证。因而,黄X喜的陈说愈加挨近客观实在,应当予以确认。
2.第二单掠夺现实中,依据常理剖析,赵X青的卡车从广州动身,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往北行进,一路上司机三人的吃喝等日常开支、车辆的油耗开销以及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等都需求车主赵X青担任,因而确认赵X青被抢金额只要800多元,是不契合常理且有违客观现实的。因而,赵X青关于被抢金额为21000元的陈说应当予以确认。
3.依据本案依据剖析,唐XX四、唐X江及另案处理的两名面包车司机已分得赃物共1900元,作为只担任望风的从犯唐X江都能够分得500元,那到现场持械掠夺的唐马XX贵等三人所分得的金额必定不少于唐X江所得金额。由此能够揣度出涉案金额外不止2500元,唐XX四关于涉案金额的供述有违客观现实。
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定论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首要树立在对常理的揣度上,不具有排他性。本案焦点在于掠夺的数额上,在现有依据情况下,法院判定确认抢数额为2500元,具有合理性,判定量刑恰当。
本案不契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五百九十一条规矩的抗诉条件及最高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作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矩的抗诉规模,决议不提出审监程序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