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8:57事例
2005年3月23日,其时在某信誉社作业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3万元,丙在欠据上签了名。
上述告贷到期后,乙、丙均未归还。2006年6月18日,乙找到自己的妹夫甲洽谈,要求将上述两笔到期的告贷用“以贷还贷”的方法转为甲的告贷。乙给甲出具了确保书,乙在确保书中许诺:转给甲的告贷是乙用丙的姓名贷的款,该告贷本金和利息都由乙担任归还,甲不承当还款职责。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誉社办理了5万元的告贷手续,并以此金钱归还了2005年3月23日、3月28日丙名下的告贷5万元。
2007年9月4日乙给甲书写证明1份,证明内容是:“情因我爱人丙2005年3月在信誉社告贷,早已过归还期限,咱们确无归还才能,就请妹夫甲于2006年6月27日为我转告贷账共伍万元整事实,我愿承当全部民事职责,与甲无关”。
2007年8月20日,信誉社以甲未及时归还告贷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调停结案。同年9月26日乙给甲出具了借单,借单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归还信誉社告贷。利息以信誉社核算为准。”此后,甲持据追讨未果,遂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乙、丙二人连带归还告贷本金5万元,并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信誉社告贷的利率付出利息。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各不相谋,构成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晓的情况下告贷,那笔由其自己签字了的告贷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是否建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建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单构成的告贷是否归于乙、丙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用于了乙的个人开支,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不应由其承当连带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乙、丙自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甲告贷5万元,并从200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农村信誉合作社同期告贷利率付出利息。乙、丙彼此承当连带职责。丙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掌管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乙归还甲告贷5万元,丙对其间的3万元(2005年3月28日,乙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且丙在欠据上签了名的3万元)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