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7:44据国家税务总局计算,1994年至2006年,税务总局共处理行政复方案子88件,复议决议保持的约占55%,复议决议撤消或许责令省级税务机关撤消的约占45%.1994年至2005年,全国当地各级税务机关发作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份额约为55∶45.在税收规范性文件顺便查看方面,2000年以来,税务总局处理了近40件交税人恳求复议查看税收规范性文件案,并经查看对其间1/3的文件进行了修正完善。税务救助这一特别的交税服务使交税人权益得到了重要确保;可是作业中凸显的问题仍与新时期“税收?展开?民生”这一主题要求存在较大距离,有待规范完善。
一、税务救助概述
税务救助又称税收救助是国家机关为扫除税务详细行政行为对税收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经过处理税收争议,阻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税务行政侵权行为,然后使税收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弥补的法令准则的总称。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等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构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危害,或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职权所发作的消沉成果,恳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法令弥补;是特别的交税服务。税务救助以税收争议为条件,并以税收争议为调整目标。税务救助的首要内容是查看税务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税务救助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妥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所构成的消沉成果进行弥补,以保护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危害。我国现行税务救助的首要依据有《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税务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施行方法》等。
二、当时税务救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行政处分听证方面:
(一)听证规模较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矩(暂行)》第八条第(五)项,税务行政处分有罚款、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中止出口退税权三种。依据“行为规范”按理应当将最严峻的处分行为悉数归入听证规模之内,不然就会失掉听证准则树立的含义。详细到税务行政处分来说:一、“收缴发票或许中止出售发票”的行政处分要比单纯3万元以上罚款的处分要严峻得多,它将会严重影响交税人的生产运营,乃至会使交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掉产品销路导致关门歇业。对大中型企业来说,或许意味着上百万、千万元的巨额丢失。原监利县造船厂拖欠国家税款拒缴,税务机关对其以票控税,该企业因无法向购买方供给发票销路受阻,一年后宣告破产。二、《税务听证施行方法》未将税务机关凭职权单方面自动作出吊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行政处分归入听证规模。笔者以为,吊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归于《行政处分法》规矩的“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的规模。理由是税务机关依恳求核发的,是答应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享有某种活动资历和才能的证明文件。交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书,就意味着享有了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历,可以凭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反之,假如没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书,就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将导致交税人多交税款,终究影响到交税人经济效益。
(二)听证掌管人“超逸”难。《行政处分法》,《税务听证施行方法》规矩,税务行政处分的听证,由税务机关担任人指定非本案查询安排的人员掌管。税务听证掌管人与所属行政机关具有从属联系,他们的录用、进步和作业成绩彻底由税务机关决议,没有独立位置,彻底在税务机关长官指挥下举动,因而,税务听证掌管人在实践上很难真实独当一面,更不能到达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逸”境地。这样,税务听证掌管人在其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听证陈说》彻底或许是税务机关长官目的,然后使税务听证程序流于方式,其成果是听证的公正性彻底取决于税务机关长官的法学涵养和法治知道的凹凸。此外,税务听证掌管人与案子查询人员同归于一个税务机关,势必会构成在听证会举办前,与查询人员单方面触摸,就案子进行重复商量,构成先入为主,影响后来听证会的公正性。
(三)听证笔录法令功率难定。《税务听证施行方法》第18条规矩,听证的悉数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掌管人审理并由听证掌管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担任人审理。但关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中应起何效果没有清晰。这就发作了以下两个问题: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的仅有依据仍是首要依据或许仅作参阅?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取得了新的有利依据该怎么办?假如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仅有的依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资料作出判定的话,那么,听证程序也就成为税务机关施行法治的“装饰品”算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谈不上得到充沛尊重和确保。此外,听证程序一般是在税务机关依据已把握的依据和相关规矩,将拟予以处分的告诉奉告交税人后,由交税人提出书面听证恳求才正式发动的。假如税务机关在听证后依据新依据作出判定,那么因为该新依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的定见或许未得到充沛听取,将会根本上有悖于听证是“听取当事人定见”的内在。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就或许失掉公正、公正。一起也会变相掠夺当事人的陈说申辩权,导致税务行政处分行为不能成立。
(四)代位听证权难完成。例如,江苏一交税人,2004年因涉税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依法恳求了听证,但他在听证恳求期内逝世,他的儿子要求代位听证,可是《税务听证施行方法》对此没有清晰规矩,所以其子要求未得获准。笔者以为,因为父子二人具有利害联系(承继联系),依据听证的精力意蕴,该交税人的听证恳求权可以移转至其子,其子彻底可以成为听证恳求人。
2、税务行政复议方面:
(一)安排人员素质堪忧。《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四条规矩: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下称法制作业安排)详细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可是安排人员素质堪忧。一、复议委员会现在在税务部分其委员一般都是由领导及各事务处(科)室的担任人担任,因为众所周知的人事任免现状,导致了部分担任人并不是本功能部分的事务专家,乃至外行,而复议所要处理的往往总是事务难题,可想而知,由这些非专家的委员行使表决权,税务行政复议的质量就很难确保了。1994年至2005年,全国当地各级税务机关发作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份额约为55∶45.居高的败诉率便是佐证。二、税收、法令复合型人才奇缺。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对法令常识、税收常识的要求较高,这就需求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才能把这项准司法活动做好,以避免因复议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使税务行政机关处于晦气位置。而现在在税务机关,这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奇缺。
(二)复议受理“肠梗阻”。
一、对恳求人施加压力。当恳求人提出复议恳求时,税务机关往往要对恳求人做“解说”作业,“你们要想一想,咱们税务机关是不会做错的,收的税是国家的,咱们一分钱捅不了自个腰包,咱们没必要多收你一分钱,你要考虑一下提出恳求的成果?咱们今后还要打交道……”这些话实践上是在蹂躏交税人的合法权力,因为,依据《复议法》第9条的规矩,只需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便是说这是交税人的权力,至于说你税务机关做得对也好、错也好要在复议中处理,而无须你做所谓的“解说”作业,那种“咱们今后还要打交道……”的说法可以说便是一种变相的施加压力,因为在实践中把“征纳联系”当作交税本钱的交税人大有人在。
二、成心延迟时刻让当事人损失复议权。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议往往要求当事人“在接到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交税”,当恳求人提出复议恳求的一起没有按规矩的期限完税或供给的交税担保未经税务机关认可时,税务机关就可以引证国税发(199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条件问题的批复》中第一条的规矩,即“交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议书后,在决议书规矩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或许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交税人提出的复议恳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实践中税务机关只需略微延迟一下时刻,就可以让当事人过期交税,然后就让当事人损失复议权。
三、交税担保认可权的乱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88条规矩:“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交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恳求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61条规矩:“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88条所称的担保,包含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交税确保人为交税人供给的交税确保,以及交税人或许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许未悉数设置担保物权的产业供给的担保。”可是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片面了解《施行细则》中规矩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这一认可权的真实内在,乱用认可权,对当事人供给的担保不予认可,逼使当事人只能走先完税方可复议的路,然后变相的约束了当事人进入复议的途径。一旦当事人缴不起税就损失了复议权,然后就损失了诉权。那么,此刻的税务行政行为也就逃避了司法查看。
(三)复议进程“软着陆”。“官本位”思维,加上法令规矩涉税诉讼复议前置,作为复议机关,假如撤消下级税务机关的决议总是忧虑下级“没面子”,然后影响下级税务机关的作业活跃性,假如保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差错决议又忧虑下级当被告成果会更糟,所以税务机关总是想方设法与交税人“调停”,许诺今后给予交税人“优惠”(让税),要求当事人撤回复议恳求,或作出“保持原判”。这种做法实践上危害了国家利益。
3、税务行政诉讼方面:
(一)交税人维权知道差,不敢点着诉讼“导火线”。一怕诉讼结案难。据了解,某县人民法院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开庭审理的24起行政诉讼案半年不出成果,一拖两三年是常见现象。一旦打起官司,不论输赢,交税人对时刻和精力的虚耗就难以承受。加之司法不公、“履行难”现象交税人耳闻目睹,以为“司法审判准则难以完成立法时所希望保护的社会正义,对司法崇高信仰发作失落感”,以致于当本身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时,宁肯委曲求全也不“法庭上见”。二怕因小失大。交税人打官司悉数费用自理,而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的费用,包含请律师也都由国家承当。行政诉讼中这种两边经济承受力的巨大反差,诉讼本钱截然不同导致了交税人不得不在上告之前算起经济账而抛弃维权。三怕秋后算账,遭报复。税务机关作为法令者兼处理者的强势位置,使交税人长时间构成的弱势思维定势,怕一时之赢导致长久之输。特别是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仍然存在的实践,身处弱势位置的交税人总以为“棍子”是攥在税务机关手里,“胳膊拧不过大腿”。所以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行政处分两边存在争议时,不论巨细、不论对错,交税人总是寄希望于“托联系”或给税务人员受贿等非法手法能以较小的价值将罚款额下降或吊销。笔者曾在报上见过这样一个事例:郭某原是某大型企业的员工,因企业改制下了岗。1999年在朋友的协助下,他承揽了大街部属的一家物业公司。接手物业公司后,郭某立即对物业人员的作业用房和公共场所进行一番整修,共花费工程款9.9万元,另加购买花苗1500元。2002年他因承揽利益分配问题与大街发作胶葛。大街担任人便给税务机关写了一封告发信,说郭某在1999年对物业处理工程装饰时成心漏报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归于偷税行为,要求税务机关查办。该税务机关接到告发后,立即对郭某运营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全面稽察,确定该企业行为归于偷税,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合计2万元的处理决议。郭某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议书后,考虑一再,决议认罚完事,避免日后招来更多的费事。可公司的财务人员却咽不下这口气,瞒着郭某向税法协助中心恳求协助。税法协助中心查实在装饰工程账目来往中,税务部分未把一笔1500元购买花苗的费用从装饰工程款中除掉,致使课税额超过了10万元,差错受罚。在协助中心的协助下,税务机关及时纠正了差错作出的处理决议。过后,郭某仍旧心存余悸,挨个上办案税官的门赔“不是”。四怕税务机关仔细起来,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二)受案规模受限。《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矩,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仅包含征交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分、税收保全方法和税务行政履行等行为。挑选法令的首要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应以《税收征管法》中的规矩为依据。可是,《税收征管法》对受案规模的罗列式规矩不或许尽头一切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这样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受限,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时,有或许会投诉无门。如处理税务登记证、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等都无法列入上述行为中的哪一类,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这些行为应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这样二者在受案规模的规矩上不尽一致。再如法令规矩,交税人享有隐私权、秘要权。上一年,笔者一要好朋友在深圳经商,税务机关作业人员履行税务查看时无意泄露了他的商业秘密,致使他与外商一笔200百多万的交易落空。可是此种差错税务行政行为既不在《税收征管法》的受案规模之列,也不归于《行政诉讼法》中可诉行政行为之列,无法依法投诉,只好不了了之。笔者以为,违背了“有权就有救助”这一公认的法理。
4、税务行政补偿方面:
(一)补偿难完成难。虽然税务机关仅仅国家补偿职责方式上的承当者,但因为部分税务人员“长官”知道、“老迈”位置、官贵民贱思维等法令主体毅力强,民权知道淡漠。顾及税务机关单位利益、政绩、名誉、个人升官等问题,补偿实践中对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往往该承认的不予承认,该处理的不予处理,大多采纳推诿久拖不办,不尽补偿职责现象屡次发作。加之《国家补偿法》关于行政机关不予补偿的法令职责并未作任何规矩,这在必定程度上怂恿了税务机关不依法行政。是构成税务行政补偿不能完成的原因地点。
(二)补偿后不申报、不追偿现象杰出。首要体现:一、税务行政补偿程序外操作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补偿职责失位。因为呈现税务行政补偿究竟反映税务机关行政职权行为违法的问题,假如恳求国家补偿基金,就得露出税务机关的差错,乃至还要追查当事人和领导的职责,影响政绩和宦途升官。所以,实践中税务机关大多会采纳与恳求人程序外洽谈方法处理,即用本单位把握的“私房钱”或“让税”暗自付出补偿费,赔后既不上报存案也不恳求核拨补偿费用。二、补偿后不追偿,税务人员个人补偿职责缺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补偿法》规矩了行政补偿的追偿准则,即公务员违法的职权行为构成相对人实践危害,由国家先予以补偿,在国家向行政补偿恳求人付出补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成心或严重过失的公务员承当部分或悉数补偿费用。但《国家补偿法》施行以来,简直从未有过对税务人员进行追偿的事例,税务机关关于税务补偿案子大多是只补偿,不究责,不追偿。即便少数补偿后要追查职责的,也往往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税务人员产业补偿职责的追查。
三、对策
1、税务行政处分听证方面:
(一)完善法令法规,使税务行政处分听证更具操作性。不只需在《行政处分法》中对听证的各项配套准则作清晰详细的规矩,还要对有关行政处分法规、当地性法规、《税务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施行方法》和《税务案子查询取证与处分决议分隔准则施行方法》等规章进行修正和完善,使税务行政处分听证更具合规性。此外,还应在各地行政机关断定的行政处分听证法规的基础上,总结运用中的经历和经验,逐步构成完善一致的税务机关行政处分听证规矩,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完成。
(二)完善掌管人、物质确保、监督机制配套准则。一、完善税务行政处分听证掌管人准则,有必要从法令上对掌管人的选拔录用条件、资历取得、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造性的处分决议的职权功能、法令位置等作清晰规矩。听证掌管人应具有律师、税务师资历,并有必定年限的税务作业经历。二、完善物质确保准则,便是要从财力上给予支撑。主张树立税务行政处分听证专款来确保听证的安排施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构建。三、完善监督机制,便是要树立对违背听证程序规矩,应当听证而不举办听证,或举办听证而不按法定进程进行,或许在听证中搁置或掠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力等违法听证程序规矩的惩戒准则,追查违规人员的职责。要逐步构成一种包含司法查看、法令查看、法令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系统。
(三)扩展税务行政处分听证规模。一是将税务行政立法行为(含各类涉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归入听证规模。因为税务行政立法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严重影响和当时税务行政立法存在的缺点,为了从根本上削减行政争议,税务行政立法应以听证为准则。即各级税务机关拟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准则上都需求进行听证,特别对直接涉及到约束税务处理相对人权益和增设职责的,有必要进行听证。假如税收规范性文件仅仅是对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的解说和少数弥补可以依据详细内容决议不需求经过听证即可拟定,即适用简易程序。但在操作上,不经过听证程序的,有必要由税务机关内部专门部分把关并报本机关行政担任人同意。二是法令程序听证。即:严重法令事项听证。包含对或许对辖区内税务相对人和社会发作严重影响的决议计划、较多数量相对人或许遭到相同或相似税务处理的法令事项以及一些涉及面较广的征管方法的采纳等。三是严重争议事项听证。关于征、纳、涉税中介等在方针了解上有较大不合的,应该安排听证以充沛调和各方观念,一致知道,及时处理不合,调和征纳联系。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事项听证。将个案听证规模由现在法令规矩的行政许可和处分相关事项,扩展到一般交税人确定、较大数额交税、税收强制履行等税收法令行为。对这些行为均可赋予相对人听证恳求权。
2、税务行政复议方面: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遵从《税务行政复议规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作业的定见》处理税务行政复,进步知道,扫除“官本位”思维,树立为交税人服务的观念。疏通途径,活跃受理行政复方案子;坚持公正正义。对行政复议法有清晰规矩的准则,要仔细贯彻执行,不能走方式。不得危害交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安排建造,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一是树立笔直的、脱离本机关处理和影响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动现在书面审理为主的准则,引进听证程序,揭露承受社会监督。二是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分要拟定奖赏方针鼓舞税收专业人才学法令、法令专业人才学税收方针,让更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充实到税务行政复议部队中来。实在进步税务行政复议的质量。
(三)严打“跛脚鸡”。对在税务行政复议作业中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恳求或在复议中刁难、阻遏交税人或在复议中徇私舞弊、乱用权力或有其他不尽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相应的刑事职责。
3、税务行政诉讼方面:
(一)法制扫“盲”,增强交税人权力知道和诉讼安全感。我国公民长时间以来“缺少权力的醒悟或许说是缺少对权力与职责的联系的正确了解”。因而,要加大普法力度,在交税人中树立法令至上、权力本位的观念。使交税人可以自觉地把税务行政诉讼作为完成权力的手法。要对已出台的《税务行政诉讼规矩》之类的规矩进行扫“盲”;对不可诉税务行政行为做出罗列式规矩,摒弃强职权主义行政方式保护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税务行政诉讼发明杰出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税务机关要树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要,在内部仔细履行税收征管岗责系统,清晰作业职责,树立相应的查核评比准则。一起,要按照征管法规矩,征收、处理、查看、行政复议的“四别离准则”;在税务稽察内部要树立完善利于进步办案质量的立案、查看、审理、履行四个彼此限制、彼此催促的方法和方法;要执行差错职责追查制,对税务法令进程中违法施行税务行政行为,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的,要追查有关职责人的行政职责。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构成国家补偿的,要依法追查直接职责人的补偿职责。要树立监察准则,定时展开法令查看,及时纠正法令中呈现的差错。外部监控机制,要树立告发箱、告发电话、延聘社会职责监督员等,把税务行政诉讼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法令作业的定见和主张,不断改进作业方法,进步法令水平。
(三)要处理好税务法令协助与司法救助两者之间的联接问题;树立税务法令协助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一援究竟的专项通道。但凡归于税务法令协助目标的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水到渠成地进入司法救助的通道,其他单位不得另行树立批阅规范或批阅程序。将税务法令协助和司法救助准则彼此交融,使恳求协助查看权、指使权的协助中心与进行详细协助的安排及人员别离,构成限制机制。避免各自为营、互不相属的紊乱现象,使交税人可以真实取得完好的、贯穿于整个维权进程的法令协助,然后使税务法令协助与司法救助准则可以愈加完善和健康展开。国家要为供给税务法令协助添加的开支和进行司法救助削减的诉讼费收入承当财力。
4、税务行政补偿方面:
(一)国家树立补偿基金中心,变革财务审核批拨补偿费用方法。恳求人不论是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与否,只需凭补偿决议书或法院判定均可直接向补偿基金中心恳求收取国家补偿金。对税务行政补偿而言既利于恳求人(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补偿权力的保护,又能避免补偿职责机关(税务机关)遮丑瞒报现象发作。
(二)在现有补偿监督体系基础上树立补偿监督特派员准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当地行政区域、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派出国家补偿监督专员。由其对相应区域的补偿职责机关(税务机关)的补偿、追偿作业进程施行及时、直接、有威望的监督限制。或在当地人大树立国家补偿监督委员会。补偿恳求人(税务行政处理相对人)向职责机关(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补偿恳求的一起也可向监督委员会递送税务行政补偿监督恳求,监督委员会可采纳审议和决议国家补偿监督方案的方式催促职责机关(税务机关)于规矩期限内办结,并令其期限陈说。职责机关(税务机关)补偿后,监督委员会对成心或严重过失的职责人员直接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当悉数或部分补偿费用,使国家补偿职责真实得以执行。若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处理的可向上一级人大国家补偿监督委员会恳求从头审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