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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究夫妻债务实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8:42
不乏这样的报导:老公因经商而债台高筑,为了躲避法院履行,他与妻子协议假离婚,夫妻一起产业悉数归妻子一切,债款则悉数由老公担负,离婚后,老公出外漂泊躲避借主,后来回家,不料妻子已带着产业改嫁别人,妻子还言之凿凿地说,“离婚便是离婚,还分什么真与假”,他终究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莫非,法令真的留下了一个黑洞?债款人真的可以借离婚来躲避债款吗?这是一个触及夫妻债款的问题。
正如美国一个学者所说,“因婚姻而发作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 家庭作为社会的根本细胞,在民事活动中负债是不可避免的,跟着经济的开展,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越来越多,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有了改动,负债已是很往常的事,因而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债款的处理问题,但由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简单归纳,人们关于夫妻债款问题的知道存在不少的误区,对行为的成果亦缺少预见,关于树立公平合理的社会经济秩序十分晦气。笔者试以本文作一探求,谈点浅薄的观点,以期可以消除一些过错的知道。
走 入 误 区
误区之一:
离婚诉讼中容易确认夫妻一方提出的债款的真实性会危害另一方的利益。近几年,绝大部分的离婚案子都存在夫妻债款的问题,两边当事人常常各自提出不同的债款,少则数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另一方当事人则多对债款予以否定,然后各自供给一大堆的欠据、证人证言佐证。由于债权人多为当事人各自的亲朋好友,证言的可信性值得置疑,欠据亦可能是专为打官司而暂时写的,但咱们又不能否定实际日子中夫妻债款的债权人恰恰以亲朋好友居多,因而债款的真实性难以分辩。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虚报债款多占产业而危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少法官在审理离婚案子时关于债款真实性的确认采纳“同一确认法”,即对提出债款一方当事人与债权人别离进行问询,看两边所陈说的债款发作原因、时刻、地址、交给办法、接洽进程等细节是否符合,看欠条与上述细节是否符合;不符合的,阐明提出债款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说了谎,不予以确认;若符合则予以确认。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坏处。不少当事人早已与第三人对好“台词”,在细节问询时也能做到符合无误。讲究起来,法官在审理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同的思想,审理离婚案子的时分,侧重于对婚姻案子当事人权益维护的考虑,对债款真实性的确认比较慎重,需进行债款发作进程细节的同一确认;但在审理债款案子的时分,又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有欠条佐证的,除非有依据否定欠条的真实性,一般予以确认,并不需求两边陈说债款发作进程的细节符合,乃至没有书面依据,只需债款人供认的,依照依据规则,被告自认的,原告不需再举证,也可予以确认。正由于存在这样的思想差异,法官在不同案子中选用了不同的证明规范,导致在不同案由的案子中对债款联系的真实性确认成果截然不同,而这种思想差异无疑是不符合依据规则的。其实离婚案子中夫妻债款的债权人多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欠债时刻一般比较长,两边关于债款发作细节的忘记家常便饭;债款发作时没有立据,离婚诉讼发作后再补立欠据的状况亦为数不少。为此,如容易否定债款的真实性,晦气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误区之二:
已为法院收效判定或调停确认的债款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予以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有的当事人观察法官在不同案子中的思想差异后,为避免在离婚诉讼中呈现债款真实性确认的困难,他们便与第三人勾结,选用先债款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办法,待债款案子的调停或判定收效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以收效的调停书或判定书来作夫妻债款存在的依据,使得债款的真实性难以否定。由于这些收效的债款案子大多已进入了履行阶段,乃至法院已在履行中查封了债款人夫妻的一起产业,为了维护法院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也为了避免债款人借离婚躲避债款,使法院的履行能顺利进行,审理离婚案子的法官一般将该笔债款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其实这是将“债款”与“夫妻一起债款”相混杂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一起债款界说为“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所谓的“债款”有可能是个人债款,也有可能是夫妻一起债款,上述收效的法令文书所确认的仅仅债款的真实性,但关于是否夫妻一起债款的性质并未作出鉴别,夫妻另一方也无参与债款案子的审理,其抗辩权没有得以保证,因而,在离婚诉讼中,若法院不对债款的性质作出检查,仅依据法令文书便确认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将毫无保证。 
相关常识:夫妻债款最新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子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经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子,相等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定,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夫妻两边一起签字或许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应当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
第四条本解说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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