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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1:20
摘要:
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或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后无偿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差异
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后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获得出让土地运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是有偿的。土地运用者获得必定年限内的土地运用权应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国家凭仗土地所有权获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必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必定数额的钱银为表现方式。(2)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运用者享有土地运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好,但不得超越法令限制的最高年限。(3)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运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运用权别离为根底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践享有对土地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其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能够依法转让、租借、典当或许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保护。
土地运用权出让程序:
因为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投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请求获得出让土地运用权。
(2)用地请求经政府赞同后,用地者与政府洽谈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运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两边就有关内容达到共同后,草签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草签结束后,持有关资料,按批阅处理的规则报有赞同权限的政府赞同出让土地运用权。
(4)土地运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好付出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好供给土地运用权。
(5)处理土地挂号的有关手续。
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的程序是:
(1)预备投标文件,如投标书、投标书、土地运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投标布告。
(3)有意受让人处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认中标人并签定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好付出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挂号手续。
拍卖土地运用权的程序是:
(1)预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布告。
(3)有意受让人讨取有关文件,处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址、时刻竞投。
(5)签定出让合同。
(6)付出土地出让金,处理土地挂号手续。
划拨土地运用权有两种基本方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这种划拨土地运用权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土地运用者获得土地运用权有必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二是土地运用者获得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后,土地运用者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这种划拨土地运用权也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土地运用者获得土地运用权有必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二是土地运用者获得土地运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付出任何经济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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