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2:54
发布部分:河南省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省外商出资企业的生产运营环境,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经我国政府同意,并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收取运营证照,在我省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的主管部分(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分)是我国合营(协作)者的政府主管部分。如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我国合营(协作)者并从归于不同的部分或区域时,由我国合营(协作)者洽谈确认企业主管部分,经洽谈不能确认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则为其指定一个企业主管部分。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分为省、市(地)对外经济贸易部分。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归纳服务和谐安排,为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其职责是: (一)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出资者严厉实行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职责和责任; (二)和谐有关部分和单位对外商出资企业许诺的事宜; (三)和谐外商出资企业与其他部分和单位的联系; (四)帮忙外商出资企业参与国内外产品推销活动; (五)调停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发作的胶葛; (六)担任外商出资企业法令、法规的安排施行和监督、和谐; (七)其他需归纳服务和谐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生产运营处理安排为各级方案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 外商出资企业物资供应处理安排为各级物资厅(局)。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出资者有必要严厉依照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不按规则出资的,原批阅机关依法撤消该企业的同意证书,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该企业的运营证照。 被刊出的外商出资企业如已缴付部分出资的,应依照有关法令程序对该出资进行整理。 外商出资企业未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陈述不得开业。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生产运营需求进口许可证处理产品的,应在同意的出资总额和运营范围内编制进口方案,按从属联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担任汇总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审阅下达。 当年同意的外商出资企业未列入进口方案或在方案指标外的进口许可证处理产品应逐项申报,按从属联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审阅定见后,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批阅。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投产后,出口自产的属许可证或配额处理的产品,应凭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的外商出资企业出口方案分配方案,向有关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或其出资者有必要严厉依照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产品内外销份额出售,违背出售规则的,除按违约处分外,有关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出售产品,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归于方案分配的物资,经过外商出资企业主管部分列入物资处理部分的分配方案,按方案出售给指定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