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需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0:5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在商品房生意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形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办好按揭借款手续,然后无法交纳后续房子价款,致使房子生意合同难以持续实行,房地产公司因两边洽谈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而向购房人付出违约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可是上述批复并未包含房子生意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景象,包含二手房生意合同免除违约金,非借款原因形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除批复中清晰规定的违约金事项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景象下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尤其是二手房生意过程中两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需求有关部门予以清晰。究竟,有时候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践丢失而来的,依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就不构成真实的所得,因而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混为一谈,需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是上述批复并未包含房子生意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景象,包含二手房生意合同免除违约金,非借款原因形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除批复中清晰规定的违约金事项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景象下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尤其是二手房生意过程中两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需求有关部门予以清晰。究竟,有时候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践丢失而来的,依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就不构成真实的所得,因而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混为一谈,需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