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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3:41
离婚危害补偿与夫妻间侵权危害补偿
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危害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峻差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夫妻间侵权危害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因差错危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力而应依法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则的离婚危害补偿的法定事由有的自身即构成侵权行为,如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离婚危害补偿与夫妻侵权危害补偿在法令标准上存在重合,在适用上难免发作疑义,如施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申述离婚,可否直接恳求侵权危害补偿?因此,怎么了解二者的联系即成为法令适用中的重要问题。
1?离婚危害补偿与夫妻侵权危害补偿的差异。首要,两者构成要件不同。夫妻间侵权危害补偿,其实质是一方因差错危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力,因此它有必要契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危害补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自身便是危害补偿发作的原因之一,这种危害补偿应当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构成要件。其次,法令适用不同。因夫妻侵权而发作的危害补偿恳求权,依侵权行为的规则而为恳求,归于财产法上的规则;而因离婚危害而发作的危害补偿恳求权,虽未满意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恳求补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别规则。
2?离婚危害补偿与夫妻侵权危害补偿并非彼此排挤。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由于离婚自身便是离婚危害补偿发作的原因之一,虽具该条所规则的事由而不申述离婚,并未完全契合离婚补偿恳求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其恳求权根底不妥,法院理应不予支撑。可是,假如当事人不根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夫妻各具有独立的品格,为单个的权力主体,一方因差错危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力,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定夫妻间建立侵权危害补偿职责。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批改)[20010428]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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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20011225]
第二十九条 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
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
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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