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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3:47

为更好地支撑我国成套设备、船只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依据《我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前联络和查询。
(一)凡拟运用我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招标及签定交易合同前,应尽早与我国进出口银行联络,并供给出口项目概略、项目可行性及经济效益剖析、进出口商资信及借款人称号等有关材料。
(二)我国进出口银行在此阶段查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法律规则,特别是对进口货品处理、外汇处理、金融处理、外贸体制及税收方针等方面的有关法规;
3.项目的可行性剖析及还款来历;
4.如果是船只项目,要查询了解船只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则;
5.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7.其他有关状况。
(三)我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上述查询后,如开始以为项目契合国家有关方针及信贷准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确保,我国进出口银即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开始借款许诺函或意向书,以便出口企业进一步对外展开商务商洽。
(四)我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开始借款许诺函或意向书时,应清晰以下条件:
1.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商需投保出口信誉险,获益人为我国进出口银行,获得稳妥意向是请求出口买方信贷的前提条件;
2.出口买方信贷最高借款额为:船只出口不超越合同总金额的8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不超越合同总金额的85%;
3.出口买方信贷有必要由我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银行或进口商作为借款人。
二、交易合同与借款协议的联接与签定。
(一)我国进出口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宣布开始借款许诺函或意向书后,要尽早参加出口合同的对外商务商洽,并与有关方面就下述各项做好交易合同与借款之间的联接作业:
1.交易合同中收取定金的份额;
2.付出办法和国内结算银行的承认;
3.银行供给信贷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费用、提款办法、计息办法、还款次数和办法等;
4.借款人承认债款的凭据等。
如出口买方信贷是在我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国银行签定的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处理,上述各项需契合总协定的规则。
(二)在上述各项承认并获得出口信誉稳妥许诺之后,我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可进行借款协议的拟定、商洽。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经我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定委员会评定通往后,方可签署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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