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2:44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 第 5 号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改〈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的决议》现已2006年12月8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改《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的决议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作如下批改:
一、第十二条批改为:“银监会派出组织对统辖权有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组织指定统辖。”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批改为:“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在现场查看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查看部分能够先行搜集依据,再予以立案。”
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批改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含:银监会决议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议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议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批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法令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则》向司法机关移交。”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履行本方法所需求的法令文书款式,由银监会拟定。银监会没有拟定款式,法令工作中需求的其他法令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组织能够拟定款式。”
八、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许本级。”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并对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后,从头发布。
[批改本段]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依据2006年12月28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批改〈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方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次序,维护银行业金融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