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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后,是否还能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9:49

约好违约金后,是否还能要求补偿丢失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两边常常一起约好付出违约金和补偿丢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一起适用。付出违约金和补偿丢失都是合同违约职责的首要方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分的两层特点,而补偿丢失首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职责方式。    一、违约金和补偿丢失能一起适用的状况    当两边约好的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实践经济丢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能够要求违约方在付出违约金的一起,就缺乏的部分补偿丢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越违约方形成的经济丢失。 例如,甲和乙签定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违约金为2万元并补偿全部经济丢失。合同签定后,甲又将房产出让给丁。甲的违约行为给乙形成了5万元的经济丢失。这种状况下,乙既能够要求甲付出2万元违约金,一起还能够要求甲补偿丢失3万元。    二、违约金和补偿丢失不能一起适用的状况    当两边约好的违约金足以补偿实践经济丢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付出违约金的一起补偿丢失。还是以甲、乙的买卖为例。假定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甲的违约给乙形成5万元的丢失,则乙只能要求甲付出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一起要求补偿丢失5万元。    因而,我们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金不能约好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或许发生的经济丢失,但也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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