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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2013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0:10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不尽职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
(一)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或许轻伤9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许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形成伤亡到达前款第(一)项规则人数3倍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前款规则的丢失结果,不报、迟报、谎称或许授意、指派、强令别人不报、迟报、谎称事端状况,致使丢失结果继续、扩展或许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冒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则的,按照该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景象,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违法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违法并收受贿赂,一起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还有规则外,以不尽职违法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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