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生产饮料的广告费应怎样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5:36【问题】
安徽省宿州市某饮料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司理遇到了一个难事,即该公司的董事长主张其公司与合肥一家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定品牌运用授权合同,按合同内容,B公司能够在合肥市5年内用A公司的品牌制作并出售饮料,B公司每年向A公司付出50万元的品牌运用费。让A公司司理发愁的是:董事长还主张在合同中注明B公司每年能够在实践发作的不超越30万元的广告费、事务宣传费内,两家各承当50%。A公司司理以为,原本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规则,依照年收入15%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事务宣传费对A公司本身来说就会超标,哪里还能再承当B公司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呢?何况,这样替B公司承当的费用就是在15%的范围内,税务机关也很难认可。
【回答】
(1)依据《财政部关于部分职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72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作、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税前能够扣除的份额调整为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2)依据财税〔2009〕72号文件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采纳特许运营形式的饮料制作企业,饮料品牌运用方发作的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作为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运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除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独自核算,并将品牌运用方当年出售(运营)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的证明资料专案保存以备查看。
因而,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的制作企业不只本身发作的广告宣传费,在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部分能够在税前扣除,关于饮料品牌运用方发作的不超越饮料品牌运用方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作为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