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2:46
【证券出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应承当的法令责任的规则。
玩忽职守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怠于实行法定责任,或许不仔细实行法定责任,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出法令、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决议或许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许行使职权时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在公务活动中,为私情、私益等,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该为不为,或许不该为而为之,或许枉法作出处理决议,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职权、职位,明示或许暗示,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令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般对细微的违法行为或许违纪行为施行。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两大类,详细到本条,是对行政处分的规则。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依照行政从属联系,对犯有细微违法行为或许违背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首要有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留用观察和开除等8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许其上级单位或许监察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本条规则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首要触及刑法规则的以下内容:
一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过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纳贿罪。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对犯纳贿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1)个人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2)个人纳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
(3)个人纳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纳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违法后有悔改体现、活跃退赃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5)对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应承当的法令责任的规则。
玩忽职守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怠于实行法定责任,或许不仔细实行法定责任,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出法令、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决议或许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许行使职权时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在公务活动中,为私情、私益等,成心违背现实和法令,该为不为,或许不该为而为之,或许枉法作出处理决议,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行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职权、职位,明示或许暗示,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令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般对细微的违法行为或许违纪行为施行。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两大类,详细到本条,是对行政处分的规则。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依照行政从属联系,对犯有细微违法行为或许违背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首要有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留用观察和开除等8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许其上级单位或许监察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本条规则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首要触及刑法规则的以下内容:
一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过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纳贿罪。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对犯纳贿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1)个人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2)个人纳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
(3)个人纳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纳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违法后有悔改体现、活跃退赃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5)对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