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查封小产权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9:00
咱们知道,小产权房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上市买卖的。假如被实行人不实行法院判定,法院能够查封房子。那么,法院有权查封小产权房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小产权房的原始一切人(即“大产证一切人”)违法是能够被法院查封的。
2、小产权房的其他寓居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如下:
(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制止出售的房子;
(2)小产权房无法处理产证;
(3)寓居人尽管花钱购买了房子,可是无法处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承认其一切权,故而法院就难以查封的;
(4)可是,原始一切人是能够被查封的,由于其有为宜产证。
法院查封房子的程序
1、什么状况下法院会查封房子?
法院查封房产的景象:
(1)歹意搬运、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实行案子中,暂无实行才能或无其他可供实行产业。
2、法院查封房产需求什么手续?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则,通常是在提起产业保全或强制实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疆土房产部分宣布《协助实行通知书》及顺便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疆土房产部分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景象处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疆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买卖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买卖状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疆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状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成果。
(3)疆土房产部分依据法院提交的材料,进行查封处理。
3、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奉告挂号机关,发作争议时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奉告挂号机关的极为罕见。即使不奉告挂号机关,假如被实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也不会有争议发作。即使有争议发作,假如挂号机关没有为被实行人处理处置该房产的权属挂号,争议也不会触及挂号机关。因此,这种争议的发作应一起具有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二是被实行人违法处置房产;三是挂号机关为其处理了权属挂号。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挂号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实行的事项。在这种状况下为当事人处理权属挂号,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当职责。可是关于被实行人来说,假如知道房子被查封,而依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如转让或设定典当,这种处置是无效的。
在这种状况下,关于接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即接受房产的一方假如现已付出悉数价款并实践占有,且对此没有差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由于第十七条规则尽管用了“被实行人将其一切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可是其间的“被实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子买卖时还不是 “被实行人”,而是将成为“被实行人”;其间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子被查封前,两边已发作房子买卖的民事行为。不然,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1、小产权房的原始一切人(即“大产证一切人”)违法是能够被法院查封的。
2、小产权房的其他寓居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如下:
(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制止出售的房子;
(2)小产权房无法处理产证;
(3)寓居人尽管花钱购买了房子,可是无法处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承认其一切权,故而法院就难以查封的;
(4)可是,原始一切人是能够被查封的,由于其有为宜产证。
法院查封房子的程序
1、什么状况下法院会查封房子?
法院查封房产的景象:
(1)歹意搬运、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实行案子中,暂无实行才能或无其他可供实行产业。
2、法院查封房产需求什么手续?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则,通常是在提起产业保全或强制实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疆土房产部分宣布《协助实行通知书》及顺便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疆土房产部分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景象处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疆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买卖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买卖状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疆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状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成果。
(3)疆土房产部分依据法院提交的材料,进行查封处理。
3、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奉告挂号机关,发作争议时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奉告挂号机关的极为罕见。即使不奉告挂号机关,假如被实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也不会有争议发作。即使有争议发作,假如挂号机关没有为被实行人处理处置该房产的权属挂号,争议也不会触及挂号机关。因此,这种争议的发作应一起具有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二是被实行人违法处置房产;三是挂号机关为其处理了权属挂号。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挂号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实行的事项。在这种状况下为当事人处理权属挂号,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当职责。可是关于被实行人来说,假如知道房子被查封,而依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如转让或设定典当,这种处置是无效的。
在这种状况下,关于接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即接受房产的一方假如现已付出悉数价款并实践占有,且对此没有差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由于第十七条规则尽管用了“被实行人将其一切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可是其间的“被实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子买卖时还不是 “被实行人”,而是将成为“被实行人”;其间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子被查封前,两边已发作房子买卖的民事行为。不然,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