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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安保义务 赔偿储户六成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4:32

9月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了一同储户在银行存款被抢索赔的民事案件,银行因为未对储户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被判定补偿储户丢失1.8万元。
本年3月15日上午,枣阳南城沙店村的
高广芳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高广芳在将现金和存款凭据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3万元现金被死后一不明身份男人忽然抢走,高广芳及银行工作人员当即追逐,但未能追上。3月29日,抢匪马豪杰被捕获,但此刻赃物已被其浪费。
后高广芳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枣阳农行)就补偿问题未能达到一致意见,高广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枣阳农行补偿经济丢失3万元及精神丢失1万元。
枣阳法院经审理以为,高广芳的钱被抢与农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直接侵害人承当职责,但鉴于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权益予以特别维护的规则,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正常事务活动中,对客户负有合理极限内的安全保证职责。本案中,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缺少相应的安全防备硬件办法,没有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监控设备,然后不能对行迹可疑人进行提前防备和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故枣阳农行具有差错,应当对高广芳的财产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高广芳对自己的钱款,相同负有留意职责,但其疏于防备,对自己的丢失亦应承当部分职责。
为此,法院判定枣阳农行补偿高广芳3万元的60%即1.8万元,驳回高广芳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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