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现状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6:55
摘要:本文以法官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司法审判的现状及问题布景进行剖析,从立法和司法的联接、能动司法等方面提出了探索性的定见和主张。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涉,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法院现在对家庭暴力案子的司法审判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求加以解决,笔者从底层法院法官的视角,试对此作浅显的剖析和讨论。一、实际与现状(一)法令规则的相对准则与司法解说的相对补偿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把“制止家暴力”清晰写入总则,并作了相应的规则,这是婚姻立法的严重前进,也是对家庭暴力司法干涉的重要法令依据。但这些规则总体上仍较为准则,在法令适用和操作上还较难精确掌握。为此,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说(一)。对家庭暴力的内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规模、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恳求权的时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则。关于法官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原意、补偿成文法的缺乏、一致法令适用,起了活跃、有用的推进效果。司法审判中,最高院《婚姻法》的司法解说和《婚姻法》相同,已经成为法官适用法令裁判案子的圭臬。(二)《妇女权益保证法》的修正与《婚姻法》司法解说的冲突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修正《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够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家庭暴力景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由此,能够看出《婚姻法》相同也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但附加了限制性的内容。即有必要“导致离婚”。《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二十九条据此作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则。一起还规则,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恳求,法院也不予支撑。《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三十条还对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时刻和期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则。这儿的法令冲突是清楚明了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与之相冲突的旧的规则就不再适用。旧规则的相应司法解说也不能再适用。实际上最高法院至今未就此法令适用问题作出新的解说,各底层法院仍沿袭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说裁判案子。申述作为一种诉讼行为,本来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诉讼恳求进行审理和裁判,本质是发动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是否归于法院裁判的规模、是否归于本法院统辖、原告是否适格、诉讼恳求是否成立等问题应当是在诉讼程序开端今后进行审理的问题。[①](三)家庭暴力的遍及存在与司法的很少裁判我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1995至2005年:我国性别相等与妇女开展陈述》标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行者有九成是男的。[②] 从笔者地点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婚姻家庭案子看,申述离婚案子的数量有逐年递加的趋势,[③]其间申述离婚时触及家庭暴力的份额一向维持在20%左右,改变不大。但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没有有一件。家庭暴力遍及存在的实际与审理离婚案子很少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现状构成巨大反差,但绝非是家庭暴力现象的实在反映。二、窘境与布景(一)传统的观念和受害人的挑选我国有着稠密的封建文化传统,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也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其深刻影响。男尊女卑、“配偶有别、“夫义妇听”、“三从”等封建残余思维依旧根深柢固,在偏僻贫困地区更是有着适当商场。许多家庭妇女社会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支配权。家庭生活中自恃强势的大男人主义,说一不二,动辄施以暴力的现象较为遍及,家庭暴力不仅是国际的“公害”,也是本乡环境中的“痼疾”。社会公众传统认识中视家庭暴力为自家事,默许忍受,习以为常,使得家庭暴力有备无患,循环繁殖。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