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企业不得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0:55

[事例描绘]
沈某系某制鞋厂员工,1996年3月到达退休年龄。在处理退休手续时,该鞋厂一次性为其结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沈某不肯承受,提出退休金应在其退休后按月收取。该鞋厂仍以沈某作业年限不超越15年为由,坚持让其一次性结清退休金。为此,两边发作争议,沈某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恳求该鞋厂按月发放退休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询了解,沈某申述的状况事实。经调停,该鞋厂取消了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决议,改为依照沈某作业年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每月发给退休金。?
[事例剖析]
该鞋厂以为沈某工龄不超越15年而选用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做法没有法令依据,因而是过错的。《劳作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劳作者享用的社会保险金有必要准时足额付出。这儿所说的准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则,应为按月发给。别的,1995年6月20日劳作部专门发出告诉(劳部发[1995]262号),要求不得对企业离退人员采纳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方法。该告诉指出,这种方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安定。
这种做法是过错的,有必要予以纠正。该告诉规则:?
一、凡履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国发[1978]104号)的区域,关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处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有必要严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按月付出退休(退职)金,不得采纳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方法。
二、凡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告诉》(国发[1995]6号)进行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变革的区域,关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到达规则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有必要按规则按月付出其养老金,不得采纳一次性结算退休金(退职)金的方法。?
三、因为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借、承揽、解雇、停止劳作合同、安顿充裕人员及经济性裁人等原因,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企业,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一次性付出给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从头工作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付出其养老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