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之主观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9:00
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邱某某因其妻安某某与曾有不正当关系的张某某又有交游,即从家中拿了一把剔骨刀,盯梢安某某。邱见安、张二人表现密切,怒火中烧,遂趁二人穿过铁路站场又回来时,上前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与其争论,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张某某背部、左腋下、左胸部、左前臂、右膝内侧等处扎伤后逃回家中,并将带血的衣服焚毁。张某某被安某某送到医院后因被刺破双肾脏致失血性休克逝世。 二、控辩定见: 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犯有成心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办。邱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邱某某作案时没有杀人的成心,应确定为成心损伤罪(其他定见略)。 三、确定与剖析: 一审法院经过全面检查在案依据,查明实践并考虑到本案在原因上被害人存在必定差错等要素,终究确定:被告人邱某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定内容略)。宣判后,邱某某没有上诉。 本案控辩两边在案子定性上的争议,首要源于对邱某某作案时片面成心的内容知道不同——终究其所持是杀人的成心,仍是仅有损伤的成心,却终究导致被害人张某某的逝世?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成心违法的概念有清晰的规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因而构成违法的,是成心违法。”也就是说,违法的成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成果的“明知”,在学理上解释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二是行为人对损害成果发作所持的心思情绪,要么“期望”该成果发作,即直接成心;要么“听任”该成果发作,构成直接成心。施行损害行为的人在片面方面有必要一起具有这两个要素,才干确定其具有违法的成心而构成成心违法。违法动机不是违法构成必备的片面要件,一般不会影响案子定性,只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 本案所涉争议关系到两种违法的详细景象,即:成心杀人的既遂与成心损伤致死。成心杀人既遂是彻底具有成心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一种违法形状。行为人在片面方面应具有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正是其期望或许听任的。而成心损伤致死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成心损伤罪的成果加重犯。行为人在片面方面应具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行为人对呈现了致人逝世的成果既不期望,也不听任,而是一种过错的心思情绪。 以本案为例,邱某某携刀盯梢妻子的初衷虽然仅仅想吓唬比自己健壮的张某某,成果却在打架剧烈时使用了该刀具对张某某乱刺,形成张多处要害部位被扎伤的成果。邱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某的逝世,却依旧在行凶后逃离了现场,其片面上听任了张某某逝世成果的发作,因而其行为是直接成心杀人而不是成心损伤致死。 实践中这样的比如还有许多,开始(不忠婚姻)的受害者转变成终究(杀人)的加害者。这种弱势群体的违法中,行为人违法时的片面成心相较片面恶性强的坏人而言并不非常显着,但这并不阻碍法官从现有依据及案子的不同状况客观剖析出行为人的成心内容,并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对案子定性。例如,甲与乙争论中,甲拳击乙头部致乙逝世。假如甲明知乙患有严峻的脑部疾病,则甲用拳击打乙的行为应构成成心杀人既遂;假如甲不明知乙的病况,则可按成心损伤致死处理。关于那种无故寻衅,动辄用刀捅人,不计成果,不管被害人死活的突发性案子,虽然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不显着,一般也可按实践形成的成果科罪:被害人逝世的,按直接成心杀人论处;被害人没有逝世的,按成心损伤论处。这并非曩昔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客观归罪”,而是由于不管其违法行为客观上形成的成果是被害人逝世仍是遭到损伤,都在行为人的片面犯意之内,这正是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表现。对的确难以辨明成心内容的,一般依照处理疑难案子“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