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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8:01
出票是创设收据的行为,以发生收据权力义务为意图。汇票出票后,即发生出票的效能。亦言之,出票人依照收据法的规则作成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后,汇票即对出票时存在的三方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持票人)发生效能。
1.对出票人的效能。我国《收据法》规则,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当确保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有必要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当担保职责,即出票行为对出票人发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能。 
2.对收款人(持票人)的效能。收款人承受汇票后,获得付款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或许参与承兑前,仅系一种等待权罢了。亦言之,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践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获得了汇票上的权力,包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付款人或最终持票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或最终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等待权。在付款人承兑今后,该等待权即成为现实权。假如被回绝承兑或回绝付款,持票人还可行使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能。出票系是单独法律行为,无需出票人与付款人事前构成合意。可是,付款人究竟仅仅因受托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决于其是否承兑。只要承兑后,才发生付款人的付款职责。不然,付款人不承当付款职责。可见,出票的托付行为并不能束缚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兑行为而受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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