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析(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4:23五、对本案的分析判断
(一)本案因投保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房人无稳妥利益,其为促销而附赠的人身稳妥合同应当无效。首要,人身稳妥合同所指向的利益归于可等待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关于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来说只是一种可等待的权力,只要发作合同所约好的稳妥事端,其权力人才有完成其利益的或许,不然,其权力在必定期限内将会消失。何况,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对权力的赠与规则并未包含合同权力赠与。其次,本案中,赠与人身稳妥合同的赠与人(投保人)与受赠人(被稳妥人)在与购房者(被稳妥人)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前部无经济利害联系,其联系也不归于上述一、二、三、五,因而,该赠与稳妥合同要收效就必须按照上述“四”所述,通过被稳妥人的书面赞同方能收效。而本案中,投保人对被稳妥人没有稳妥利益,也没有被稳妥人的签字赞同,因而,该案中赠与人身稳妥合同无效,受益人无法得到稳妥公司的赔付也便是必定。
(二)、对稳妥公司职责的考虑
在必定了该稳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咱们再来讨论一下稳妥公司对此事的职责问题。
毋容怀疑,假如只是是因为投保人隐瞒事实,不照实供给其与被稳妥人的联系,或许供给虚伪的书面赞同书,那么职责应该由投保人承当。但在实务中经常是投保人并非成心,而是因为缺少相关常识而以为自已可以为被稳妥人投保,因而签定了无效的人身稳妥合同。而稳妥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首要是因为稳妥公司和稳妥人员的贪利心思,呈现了审阅不严,乃至照单全收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以为稳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处理准则追查稳妥公司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