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7:23
【合同法里质押典当】质权建立的要件
199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告贷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级音响作为典当,确保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其签定书面质押告贷合同。合同签定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给张某,一起要求张某向其交给音响。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爸爸妈妈家,且交通不便,但确保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李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告贷1.5万元,相同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两边签定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彼此交给现金及质物。12月5日李某欲向张某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迹。12月中旬,李某没有拿到音响,经多方探问,方知音响已交给刘某作质押,遂找到刘某要音响,刘某回绝。1998年1月1日告贷合同期限届满,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告贷,张某表示现无钱偿还,恳求宽限3个月。李某遂以张某、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析】
(一)李某不能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别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要害,在于李某对该音响是否享有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建立有必要契合以下要件:
1、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有必要以担保债款的实现为意图签定书面的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联系除可独自签定质押合同外,也能够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表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定的质押告贷合同的方式和内容均契合法令的规则。
2、质物有必要是可转让和可拘留的动产。本案中,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可拘留,契合质权建立的这一要件。
3、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则:“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此为质权建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定后,并不必定建立、收效,只要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给时才建立、收效。本案中,李某虽与张某签定书面的质押告贷合同,但因质物一向未交给,故质押合同未收效,不受法令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
(二)刘某不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同上所述,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款前,可回绝别人包含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恳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并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款债款联系,故无权申述刘某。
(三)质押合同未收效不影响告贷合同的效能,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告贷。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故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告贷合同有用,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告贷。
199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告贷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级音响作为典当,确保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其签定书面质押告贷合同。合同签定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给张某,一起要求张某向其交给音响。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爸爸妈妈家,且交通不便,但确保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李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告贷1.5万元,相同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两边签定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彼此交给现金及质物。12月5日李某欲向张某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迹。12月中旬,李某没有拿到音响,经多方探问,方知音响已交给刘某作质押,遂找到刘某要音响,刘某回绝。1998年1月1日告贷合同期限届满,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告贷,张某表示现无钱偿还,恳求宽限3个月。李某遂以张某、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析】
(一)李某不能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别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要害,在于李某对该音响是否享有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建立有必要契合以下要件:
1、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有必要以担保债款的实现为意图签定书面的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联系除可独自签定质押合同外,也能够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表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定的质押告贷合同的方式和内容均契合法令的规则。
2、质物有必要是可转让和可拘留的动产。本案中,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可拘留,契合质权建立的这一要件。
3、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则:“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此为质权建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定后,并不必定建立、收效,只要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给时才建立、收效。本案中,李某虽与张某签定书面的质押告贷合同,但因质物一向未交给,故质押合同未收效,不受法令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
(二)刘某不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同上所述,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款前,可回绝别人包含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恳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并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款债款联系,故无权申述刘某。
(三)质押合同未收效不影响告贷合同的效能,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告贷。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故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告贷合同有用,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告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