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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案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3:48
在咱们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一念之差铸成大错,导致自己追悔莫及,假如冒犯刑法,那么必然会遭到法令的制裁,挑选投案自首却又缺少面临的勇气,那么托付别人投案自首归于自首吗?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览。
2012年5月7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伐林木罪,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系公营孤山林场员工,和王某一起承包经营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2011年12月31日,马某和王某经过本场员工肖某介绍,欲将板栗山上的朴树卖给方老板。2012年元月1日下午,马某、王某、肖某、方老板一行四人开车到板栗山看树。看过树后,王某、马某容许方老板付一万元,能够在板栗山上挖朴树两天。元月2日方老板交给王某和马某树款一万元后,带人在板栗山上两天共挖取朴树14棵。经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买卖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判定,14棵朴树立木积蓄为2.67立方米。
另查明,马某、王某承包经营的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所用权归于公营孤山林场。案发后马某因患病不能亲身投案,托付其妻子邢女士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2月10日马某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决议由全椒县公安局履行取保候审。归案后马某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并将分得的所卖朴树款5000元悉数退出上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方老板、肖某、邢女士、蔡某的证言,案子来历、承受刑事案子登记表、归案状况阐明、法令手续,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现场勘验笔录、相片,判定陈述,全椒县医院疾病诊断书,孤山林场退赃发票、收据、证明等依据证明,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
分析:
本案中,马某因病托付妻子代为投案,是否能够确认为自首,成为该案科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刑法中关于因故托付亲属投案怎么确认,有清晰的规则。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确认自首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自动投案。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别的,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过,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关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则,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我国刑法采纳相对从宽的准则,把自首量刑分为了三种状况区别对待:
(一)、违法今后自首的,能够从宽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今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准则性规则。
(二)、违法较轻的自首,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三)、违法较重而自首的,假如有严重建功体现,也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就是说犯较重罪过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案自首的违法人减轻或革除处分,不只能使司法机关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步办案质量,还能够鼓舞其他违法人自首,防备和削减违法,下降社会损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一起盗伐国有立木积蓄2.67立方米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罪名建立。依法应当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托付其妻子代其投案,可视为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均照实供述违法事实,是自首,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可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具有悔罪体现,全椒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价意见书》证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法院决议对其适用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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