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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汶川灾区捐款怎么抵减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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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区域发生了严峻的地震灾祸后,广阔交税人活跃积极向灾区捐献。为了进一步鼓舞交税人的捐献行为,支撑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献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清晰如下:
一、交税人经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含我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工作的捐献,以及交税人经过中华慈悲总会、北京市慈悲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准予全额扣除等组织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组织以外,个人将其所得经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峻自然灾祸区域的捐献,捐献额未超越交税义务人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交税人向上述单位捐献时,以获得相应的捐献专用收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因为此次灾情严峻、紧迫,交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经过邮局汇款等方法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献,未能及时获得正式捐献收据的,能够暂按汇款凭证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根据,过后以获得承受捐献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献收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根据。
三、关于单位一致将个人的捐献款汇总捐献的,代扣代缴单位在获得一致的捐献收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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