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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约收购的程序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7:42

1.收买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买陈述书后,在布告要约收买陈述书之前,拟自行吊销收买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吊销收买计划的请求及原因阐明,并予布告;自布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买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买。
2.收买人宣布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买陈述书中充沛发表:
(1)停止上市的危险
(2)停止上市后收买行为完结的时刻
(3)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下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组织。
3.收买要约约好的收买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越60日。在收买要约确认的许诺期限内,收买人不得吊销其收买要约。
4.采纳要约收买方法的,收买人在收买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买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纳要约规则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买公司的股票。
5.在要约收买期限届满3个买卖日前,预受股东能够托付证券公司处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依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请求免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暂时保管。在要约收买期限届满前3个买卖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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