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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划拨土地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8:48
事例:兴隆公司与家合公司2002年3月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好兴隆公司将占地64.5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家合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同年4月,兴隆公司与家合公司签定《补充协议》。9月,兴隆公司和某市疆土资源局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月,兴隆公司与家合公司签定《某市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
疑问:
1.《协议书》、《补充协议》、《转让合同》之间的效能怎么确定?
2.划拨土地须通过哪些转让程序?
解析:
首要,《协议书》、《补充协议》、《转让合同》都是兴隆公司与家合公司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尽管兴隆公司签定《协议书》时,转让土地仍为划拨土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9条规则:“转让方未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述前转让方现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的,应当确定合同有用。”因而,《协议书》合法有用。
其次,土地转让合同尽管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需求交纳多项税费及实行多项手续,但法令只是规则应当交纳的费用,费用的承当依然可由两边约好。
再次,依据划拨土地转让程序。土地使用人向批阅部分递送请求材料,经批阅后,由地点市疆土局与土地使用人洽谈地价,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使用人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按下列程序处理(以北京市为例):土地使用人作为请求人向市疆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请求,并预备以下文件报送市疆土房管局:1.土地转让请求(原件);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疆土房管部分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悉数交纳的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出资状况的阐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价陈述(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显着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管理部分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典当等他项权力的证明文件;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以及请求人在市疆土房管局受理请求后,除接到退件告诉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收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组织进行用地现场的勘测。请求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井签署定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检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同意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告诉请求人,在转受让方交纳转让契税后,请求人收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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