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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额应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2:26

增值税出售额应怎样确认? (1)出售额规模的一般规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确认悉数价款时,一般交税人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交税人的不包含其应交税额。价外费用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管其会计制度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出售额核算应交税额。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出售收入同时收取的乡镇公用事业附加,应按照税法规则归入增值税的计税出售额征收增值税。交税人收取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项目有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规则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分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交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2)把握出售额规模一般规则的准则。①销项税额、应交税额不视为出售额。我国增值税选用按不含销项税额、应交税额的出售额计税的办法。在这里需求阐明的是,一般交税人不含销项税额是指不含交税人在本环节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但凡选用出售额和销项税额兼并定价办法的,按下列公式核算出售额: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税率)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选用出售额和应交税额兼并定价办法的,应按下列公式核算出售额: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征收率)②全部价外费用均应并入出售额核算应交税额。③按税法规则的交税人收取的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规模要严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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