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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依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维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进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处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受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托付,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能够托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需求拆迁房子的单位,有必要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依照规则交纳拆迁处理费。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供给托付合同。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悉数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检查;经检查,对契合条件的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请求人。
第七条 拆迁规模确认后,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疆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处理拆迁规模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子,转让、租借、典当房子和房子析产,改动房子和土地用处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一年;拆迁人需求延伸暂停期限的,有必要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一年。
第八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规模、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布告。 拆迁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子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扬、解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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