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一金”如何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6:32“五险二金”指的5种稳妥,包含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和生育稳妥;“二金”别离是住宅公积金、企业年金。“五险二金”除工伤稳妥和生育稳妥只由企业承当交纳外,其他均由单位与个人一起缴存。
2014年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任后福利、解雇福利和其他长时间职工福利。其间,短期薪酬包含医疗稳妥费、工伤稳妥费、生育稳妥和住宅公积金,养老稳妥、赋闲稳妥清晰归于离任后福利。
尽管,职工薪酬准则规则,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但依据《企业年金基金》使用攻略,企业交纳部分仍归于职工薪酬的规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因而从会计准则视点来剖析,“五险二金”均归于职工薪酬,此刻,便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怎么交纳?
养老、根本医疗和赋闲稳妥费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住宅公积金,从交税义务人的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也便是单位担负部分,依据前面剖析归于职工薪酬的,按理来说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方针规则能够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换句话说便是不必交纳。
而个人交纳部分,是由个人自行承当的,性质上来说归于个人自己的,缴存时不发生所得也就不存在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则也能够从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这个扣除与单位交纳部分又不相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住宅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0号)进一步清晰,企业实践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答应在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起还清晰,单位和个人缴付部分超越规则的,应将超越部分作为所得与个人获得的薪酬、薪水收入兼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社保缴费的份额与规范,一般各地相关部分都作了规则。以浙江某地为例,单位缴付的养老稳妥份额为14%,个人部分为8%,缴付的最高规范为上年全省均匀薪酬的3倍。假设李某月薪酬收入为20000元,而当地上年省均匀年薪酬为44513元,则最高月缴费规范为11128.25元(44513×3÷12),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别离为1557.96元、890.26元。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与养老稳妥税收方针根本是共同的。
住宅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则。与上述社保方针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薪酬最高不是以省的规范履行,是以设区城市为规范。二是缴存的薪酬基数在通常状况下或许超越3倍,但税收最高也只答应扣除3倍。这导致税收方针与三险不共同。
例如,某市按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职工年均匀薪酬为50380元,经同意最高规范可到5倍,单位和个人按相同份额12%交纳,每月最高缴存额别离均为2519元,此刻就存在调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某单位经同意按最高5倍的规范为职工交纳住宅公积金。职工张某月薪酬为25000元,单位与个人别离缴存金额为2519元,而按税法核算交纳月最高限额为1511.40元(50380×3÷12×12%),单位为个人缴存超越规范的部分为 1007.60元(2519-1511.40),应并入当月薪酬所得交税。而个人部分扣减的规范只能按1511.40元,并非实践缴存的2519元。
财税﹝2006﹞10号还规则,个人实践领(支)取原提存的根本养老稳妥金、根本医疗稳妥金、赋闲稳妥金和住宅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获得的退休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作为免税所得。而个人在未到达退休年龄逝世,依据《社会稳妥法》规则,个人账户余额能够承继,因而依据该规则承继人在提取时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赋闲时,从社保部分获得的赋闲金,也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病住院花费10000元,依照规则从根本医疗稳妥基金中报销了7000元,个人自行承当3000元,对报销的7000元按规则也是作为免税所得。住宅公积金也相同,个人因购房从住宅公积金相关部分提取了缴存的账户金额,税法也清晰作为免税所得的。
企业年金交税的处理准则
关于企业年金,适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工作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103号)文件。
相比较于住宅公积金。相同点在于年金按规则缴存时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起,缴费薪酬不得超越设区城市均匀薪酬的300%。而在缴费份额不共同的状况下,收取时要分状况交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时,按月收取的,全额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收取的,均匀分摊计入各月,每月收取额全额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个人因出境久居或个人逝世后,答应收取人将一次性收取的年金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分摊额适用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因为财税﹝2013﹞103号之前的方针规则,在缴存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在收取时不该该再交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个人在收取时,存在已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存在没有交纳的。方针清晰按已交税年金缴费金额占悉数缴费金额的百分比,折算出未交税年金缴费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