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3:38破产案子受理后的法令作用
(一)债款人有关人员的责任
1.债款人有关人员的责任规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端,从破产程序开端到破产完结的整个期间内,债款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遭到破产法的束缚。破产程序开端后,办理人将接收破产企业,展开包含接收债款人产业、查询债款人产业状况、办理和处置债款人产业等一系列作业。这些作业有必要得到债款人有关人员的协作。为了确保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则了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当以下三方面的责任:
(1)协作与帮忙责任。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办理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办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其间,前一种责任具有产业保全的性质。保全债款人的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材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用进行至关重要。有关人员假如违背这些责任,拒不向办理人移送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或许假造、毁掉有关产业依据材料而使产业状况不明,将被追查法令责任。后一种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和办理人接收和办理债款人产业,有着重要的含义。这儿称的“作业”,不只包含企业的生产运营和办理业务,也可以包含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作业,如受办理人指使外出查询或追债,按法院或办理人的要求查阅材料、制造文书等。
(2)信息供给责任。债款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目标的信息发表责任。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办理人的信息发表责任,即照实答复人民法院和办理人的问询的责任。其次是对债务人的信息发表责任,包含列席债务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务人的问询的责任。
(3)隶属责任。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实行上述责任相联系的两种隶属责任:一是不擅离责任,即未经人民法院答应不得脱离住所地;二是不新任责任,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2.“有关人员”的界说。
依据破产法第15条第2款的界说,第1款所称“有关人员”包含两类人员。一类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的人员,其规模包含企业的财政办理人员和其他运营办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司理、财政总监等人员。
(二)单个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16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对单个债务人的债款清偿无效。”这儿所称的“单个清偿”,须具有以下要件:须是债款人施行的清偿;须是债款人对实践存在的债款施行的清偿;须是债款人在破产恳求受理后施行的清偿。
因而,以下景象不构成该条所称的单个清偿:(1)债款人的担保人或许其他连带债款人施行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2)债款人对虚伪债款施行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制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3)债款人在破产恳求受理前施行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制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破产法第16条规则的单个清偿无效,是肯定无效,即任何人皆得建议的无效。这种状况不同于第32条规则的破产恳求受理曾经6个月内的单个清偿。后者归于可吊销的行为,并且只要办理人才可以恳求吊销。
依照民法上的行为无效的法令结果,在单个清偿无效的状况下,承受清偿的债务人负有恢复原状即返还因该清偿所得产业利益的责任。
(三)对办理人为给付
1.债款人的给付责任人应当向办理人为给付。在企业破产的状况下,债款人的产业处于保全状况,一切应当对债款人实行的给付,无论是依据债务联系的给付仍是依据物权联系的给付,都是债款人产业的所得,均归于产业保全的领域。依据破产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在裁决受理时指定的办理人担任接收和办理债款人的产业。为了确保对债款人的各种给付可以顺畅参加受保全的债款人产业,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办理人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则。这意味着,向办理人清偿债款和交给产业是责任人正确实行责任的行为原则。原则上,责任人的给付只要契合这一原则才能为法令所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