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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中法律程序的应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8:13
一、冻住程序的使用
(一)《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冻住控制性履行办法,可适用于无形产业。因而对股权的履行,能够采纳冻住办法。对被履行 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住,制止到期后被履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履行人付出。对股息冻住的裁决,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履行人,此刻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 被履行人提取或公司付出股息则按民事强制办法予以制裁。
(二)对股权自身也可采纳冻住的办法。《履行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冻住股权 时应当告诉有关企业不得处理股权的搬运手续及付出股息,冻住股权的办法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只要告诉公司,一起要告诉工商登记部分,以避免企业和被执 行人搬运产业,这样才干完成实在意义上的冻对。对被履行人在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住时,除向工商部分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 主管机关送达,以约束股权的转让。
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则》为履行股权作了演示,一起还触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住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款为限,不能随意扩展。
二、告诉的使用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清晰规则,人民法院依照法令规则的强制履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告诉公司及整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 行告诉责任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奉告整体股东,人民法院将对被履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 征得整体股东对折赞同后予以转让。要提出留意的问提是不管其他股东是否赞同转让,在转让时,应告诉在必定期限内平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被履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纳控制办法时,应告诉被履行人在必定期限内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转让,如被履行人未按告诉期限转让,法院则可 以直接采纳拍卖、变卖的方法进行处置,或直接赔偿给债款人,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债款。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履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确保履行的公平性及权威性。
(三)对外商出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出资企业 出资者股权改变若干规则》的规则履行。为使履行工作顺利进行,应告诉合资他方有关履行案子的来历、履行根据、法令有关规则,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 照法令给予回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赞同转让的表明,并告诉这一表明在必定期限内作出。在承认被履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产业可供履行,其他股东 不赞同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奉告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变价的使用
变价是履行股权寻求的最 终意图,是使债款人得以完成的终究确保。变价这一环节是履行股权最要害的一个程序,不管股东自愿转让仍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有必要把握精确。人民法院通 过依法评价,承认股权的实在价值,会使履行案子得到合理、公平的处理,对股东、债款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价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价时应留意的 问题是:榜首,由债款人和债款人两边挑选评价组织,如洽谈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评价组织;第二,所选的评价组织的资历和条件有必要具有评价股权的要求;第 三,避免人为将股权价值轻视或高估,以致危害债款人利益,给履行工作形成阻止;第四,评价组织严厉依照财物评价管理办法规则的规范、程序和方法进行,对公 司的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他财物全面评价,反映股权的实在价值。
四、转让与改变的履行
转让是履行股权的仅有方 法,不管是将股权转让给别人,还股权赔偿给债款人,都归于转让。履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一)根据《履行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被履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法院的答应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请求履行人的债款。(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经过拍卖、变卖或 其他方法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履行可采纳用股权赔偿债款的方法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纳拍卖、变卖方法强制转让给别人。(三)履行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履行规则》第五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可直接强制转让。(四)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管其他股东是否赞同,选用的是拍 卖、变卖或其他方法的强制转让。(五)履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留意依照合资企业法令的规则,争夺合资他方的赞同,在其不赞同又契合强制转让 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转让后,法院应下裁决予以承认,并告诉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帮忙处理股东改变手 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改变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从头签定合营协议,修正合资合同和企业规章,清晰两边权力责任,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同意。受 让人可根据法院转让承认裁决,根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法院建议权力,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则保护其权益或要求行政机关活跃作为,以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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