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2:55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标明,国家不再“一概制止企业间假贷”,而代之以规范化办理,一方面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依法维护企业间为出产经营所需、利 率约好合法的假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假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一致裁判规范,规范开展民间融资,遏止民间假贷高利贷化倾向,避免企业经过假贷行为不合法集 资。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需相关企业的之间的假贷是用于实在的出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不合法意图,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令危险较小。依据《企业所得 税法施行法令》第38 条的规则:“企业在出产经营活动中发作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 部分。”这一条文现已清晰必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事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出资1000万元建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出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定假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告贷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告贷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告贷利率为8%;D公司实践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供给资料证明其告贷活动契合独立买卖准则;B公司能够供给税法规则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契合独立买卖准则;D公司依照协议向A公司付出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付出了54万的利息。
解读:
一、本案相关企业假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剖析
1、对A公司付出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交税调整办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则:企业承受的债资份额在5:1或2:1之内的债务性出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间: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超越5:1或2:1的,如无其它依据证明相关买卖是契合独立买卖性准则的,或许该企业的实践税负不高于境内相关方的,其超越部分不得在发作当期和今后各期扣除,须做交税调整。一起规则企业之间约好的利息不得超越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超越部分不予税前扣除。由于D公司实践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供给资料证明其告贷活动契合独立买卖准则,D公司实践付出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越规则的债资份额和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规则核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的部分不得在发作当期和今后年度扣除。D公司承受A公司的债务性出资和权益性出资分别为1000万元和400万元,其份额为2.5:1,高于规则的2:1,而且其约好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告贷利率8%,故A公司告贷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告贷额为 400×2=800万元,利息额为800×8%=64万元。08年共付出A公司利息1000×10%=100万元,可税前扣除64万元,其他32万元应在 2008年作交税调整,且在今后年度也不行扣除。
2、对B公司付出利息的税务处理
D公司承受B公司的债务性出资能够供给税法规则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能够不必考虑债资份额的规则,但其约好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告贷 利率8%,故B公司告贷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融机构同期告贷利率相关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交税调 整。
3、A、B公司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则:企业自相关方取 得的不契合规则的利息收入应依照有关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也便是说对利息收入相关方来说的,不管利息付出方付出的利息是否契合份额,是否契合独立买卖原 则,是否契合税法规则的利率水平及规模,利息收入相关方都要按其实践获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则交纳所得税。所以A公司自D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100万元、B公 司自D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法令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则,故均应并入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假贷利息是否能够全额扣除的中心关键
(1)企业承受的债资份额是否契合规则
债务性出资与权益型出资的份额不得超越规则的份额,也便是说不存在本钱弱化的状况,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契合独立买卖准则或许被出资企业的实践税负不高于出资企业的实践税负。不然超越规则份额部分的利息不得在发作当期和今后年度扣除。
(2)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一致的、更具合 理性的操作规则: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在签定该告贷合同其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供给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 同意建立的能够从事告贷事务的企业,包含银行、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是指在告贷期限、告贷金额、告贷担保以及企业诺言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供给告贷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国税总局的规则给企业 之间约好利率留下了必定的挑选空间,由于“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为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 一起金融企业包含银行、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实际的状况是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而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 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时,应尽量以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来历,这样则能够进步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二、危险提示:
1、企业之间假贷中,出借的资金有必要是自有资金,一起需求获得相应的发票。假如未获得相应的发票,企业便是未获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利息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之间签定假贷协议必定要合理约好假贷利率,契合法令的相关规则,约好的利息不要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
3、相关企业的相关债资最好控制在规则的份额内,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本钱弱化的状况,然后导致超越规则部分付出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而被特别交税调整。
4、一旦相关债资超越了规则的份额,企业应事前备好证明其事务契合独立买卖性的相关资料,证明其债资份额契合独立买卖准则,以保证其超越规范份额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相关企业之间的假贷行为在必定程度上存在着法令、税务危险,主张,企业对此需求做好规划,尤其在债资份额、利率水平、发票获取等方面应严厉依照相关 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一起为了防备交税调整的危险,相关企业在资金拆借时,应活跃准备好“独立买卖”的相关的证明资料,方能维护好本身利益,一起把危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