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3:32
一般景象下,刑事诉讼包含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施行规矩和准则。为了确保的正确施行,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对这五个阶段别离拟定了相关要求和标准。下面是听讼网的小编为您具体论述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供给协助。
一、刑事诉讼 首要包含五个阶段:立案、侦办、申述、审判和施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的自首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检查,判明是否有违法事实并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依法决议是否作为刑事案子交给侦办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办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许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搜集、查明、证明违法和缉获违法人而依法采纳的专门调查作业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申述有两种,包含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两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关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子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施行则指刑事施行机关为了施行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所确认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施行的主体首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特别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诉讼公例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厉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施行职权,完成赏罚违法与确保人权的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令规矩,结合人民检察院作业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使命,是立案侦办直接受理的案子、同意或许决议拘捕、检查申述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施行法令监督,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确保国家刑事法令的一致正确施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确保人权,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财产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子,应当严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的各项基本准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令的有关规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子,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令规矩设置内部组织,在刑事诉讼中施行案子受理、立案侦办、侦办监督、公诉、指控、申述、监所检察等事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确保办案质量。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作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作业。检察长一致领导检察院的作业。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有权予以吊销或许改变;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子有过错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应当施行,假如认为有过错的,应当在施行的一起向上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因为刑事诉讼规矩的全文内容太多,小编在这儿不能够逐个出现。假如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许需求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能够到听讼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咱们能够依据实践情况为您供给解决方案,谢谢阅览!
一、刑事诉讼 首要包含五个阶段:立案、侦办、申述、审判和施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的自首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检查,判明是否有违法事实并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依法决议是否作为刑事案子交给侦办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办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许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搜集、查明、证明违法和缉获违法人而依法采纳的专门调查作业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申述有两种,包含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两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关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子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施行则指刑事施行机关为了施行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所确认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施行的主体首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特别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诉讼公例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厉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施行职权,完成赏罚违法与确保人权的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令规矩,结合人民检察院作业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使命,是立案侦办直接受理的案子、同意或许决议拘捕、检查申述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施行法令监督,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确保国家刑事法令的一致正确施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确保人权,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财产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子,应当严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的各项基本准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令的有关规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子,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令规矩设置内部组织,在刑事诉讼中施行案子受理、立案侦办、侦办监督、公诉、指控、申述、监所检察等事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确保办案质量。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作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作业。检察长一致领导检察院的作业。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有权予以吊销或许改变;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子有过错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应当施行,假如认为有过错的,应当在施行的一起向上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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