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7:43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广东省法院、省劳作裁定委就《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答记者问
广东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就《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的说话
广东省劳作保证厅副厅长、省劳作裁定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就《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的说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2008年7月7日
为了及时公平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践情况,提出如下辅导定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应遵从相等维护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作裁定资源和合理装备审判资源、合法公平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相统一等准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作争议处理: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作的争议;
(二)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丢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赋闲、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作者以用人单位下降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薪酬标准导致其丢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丢失的。
第三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作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劳作者对管理人列出的薪酬、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作债务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作者能够直接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申述。受理破产请求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能够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子。
第五条 劳作者与不具有合法运营资历的用人单位因用工联系发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有合法运营资历的用人单位借用别人营业执照运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践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不合法招用的劳作者发生纠纷,劳作者请求裁定或申述的,应将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