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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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5〕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05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共同常规》等相关国际常规,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胶葛案子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信用证胶葛案子,是指在信用证开立、告诉、修正、吊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发生的胶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胶葛案子时,当事人约好适用相关国际常规或许其他规则的,从其约好;当事人没有约好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共同常规》或许其他相关国际常规。 第三条 开证恳求人与开证行之间因恳求开立信用证而发生的欠款胶葛、托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托付开立信用证发生的胶葛、担保人为恳求开立信用证或许托付开立信用证供给担保而发生的胶葛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发生的胶葛,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因恳求开立信用证而发生的欠款胶葛、托付开立信用证胶葛和因而发生的担保胶葛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发生的胶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令。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令适用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许实行信用证项下其他职责的许诺后,只需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实行在信用证规则的期限内付款的职责。当事人以开证恳求人与获益人之间的根底买卖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具有本规则第八条的景象在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胶葛案子中触及单证检查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约好适用的相关国际常规或许其他规则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好的,应当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共同常规》以及国际商会确认的相关规范,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共同,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发生歧义的,不该确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检查单据的权力和职责,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议,并自行决议承受或许回绝承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能够自行决议是否联络开证恳求人承受不符点。开证恳求人决议是否承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终究决议是否承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恳求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开证行向获益人清晰表明承受不符点的,应当承当付款职责。 开证行回绝承受不符点时,获益人以开证恳求人已承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当信用证项下付款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存在信用证诈骗: (一)获益人假造单据或许提交记载内容虚伪的单据; (二)获益人歹意不交给货品或许交给的货品无价值; (三)获益人和开证恳求人或许其他第三方勾结提交假单据,而没有实在的根底买卖;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景象。 第九条 开证恳求人、开证行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则第八条的景象,并以为将会给其形成难以补偿的危害时,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恳求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的金钱。 第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存在信用证诈骗的,应当裁决间断付出或许判定中止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依照开证行的指令好心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许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收据好心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好心地实行了付款职责; (四)议付行好心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申述前恳求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契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恳求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胶葛案子享有管辖权; (二)恳求人供给的依据资料证明存在本规则第八条的景象; (三)如不采纳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的办法,将会使恳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 (四)恳求人供给了牢靠、充沛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条的景象。 当事人在诉讼中恳求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的,应当契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则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承受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恳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间断付出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人民法院作出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的裁决,应当列明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间断付出信用证项下金钱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恳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决。 复议期间,不中止原裁决的履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诈骗案子过程中,必要时能够将信用证胶葛与根底买卖胶葛同时审理。 当事人以根底买卖诈骗为由申述的,能够将与案子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许其他信用证法令关系的好坏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能够恳求参与诉讼,人民法院也能够告诉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确定构成信用证诈骗而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条的景象的,应当判定中止付出信用证项下的金钱。 第十六条 确保人以开证行或许开证恳求人承受不符点未征得其赞同为由恳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七条 开证恳求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正未征得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只在原确保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和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