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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获得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1:23

事例:
杨某应聘进入某软件公司后,与该公司签定了《聘任合同》,约好试用期的薪酬为1万元。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因为两边就转正后的薪酬屡次洽谈都未达到共同,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而是紧接着向劳作裁定部分提出申述,要求公司付出其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定部分判定驳回了杨某的申述恳求,对此不服的杨某又到法院申述了公司。
庭审中,该公司表明,杨某系自动离任,而付出职工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状况,应仅限于公司自动提出免除合同。因为公司方面一直未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故不该付出给杨某补偿金。
向阳法院经审理,判定软件公司向杨某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及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5000元。
法官析案:
张淑清法官:根据我国劳作法的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杨某与公司就转正后的薪酬标准未达到共同意见,致使两边签定的《聘任合同》不能持续实行,故应视为两边洽谈免除《聘任合同》。因而,软件公司应向杨某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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