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带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11
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停协议离婚。两边约好,儿子随母亲日子,周先生每半月探望一次。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托言阻挠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奉告生父的情况下,私行更改了儿子的名字。周先生知道后,回绝给付抚养费并勃然申述,要求判令吊销儿子的名字改动挂号。法院在判定支撑原告诉讼请求的一起,对其拒付抚养费的做法提出了批判。
点评: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清晰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具体说来,这项权力包含名字决议权、改动权和运用权三方面内容。
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能够更改子女的名字呢?
最高人民法院定见第19条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动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动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此规则表现了爸爸妈妈相等的亲权准则。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动,其基准点在于爸爸妈妈的一起亲权和法令对血缘关系构成的社会道德传统的尊重。
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仍是离婚之后,只需爸爸妈妈两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应两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动子女的名字。本案中杨女士的做法侵犯了子女的名字权,而周先生以此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过错的。别的需求清晰的是,可“责令恢恢复姓氏”的景象只限于孩子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假如生母在离婚后让孩子跟自己姓,法令未规则生父有要求改姓的权力。
点评: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清晰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具体说来,这项权力包含名字决议权、改动权和运用权三方面内容。
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能够更改子女的名字呢?
最高人民法院定见第19条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动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动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此规则表现了爸爸妈妈相等的亲权准则。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动,其基准点在于爸爸妈妈的一起亲权和法令对血缘关系构成的社会道德传统的尊重。
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仍是离婚之后,只需爸爸妈妈两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应两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动子女的名字。本案中杨女士的做法侵犯了子女的名字权,而周先生以此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过错的。别的需求清晰的是,可“责令恢恢复姓氏”的景象只限于孩子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假如生母在离婚后让孩子跟自己姓,法令未规则生父有要求改姓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