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0:10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舞和维护公正竞赛,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运营活动的运营者,有必要恪守《反不正当竞赛法》和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市场管理,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为树立特区公正竞赛机制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特区不正当竞赛行为的监督查看部分(以下简称监督查看部分);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撑、合作监督查看部分依法实行监督查看功能。 第四条 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赛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全部安排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查看部分告发不正当竞赛行为,监督查看部分应为告发人保密,并对告发有功人员进行赞誉或奖赏。 详细奖赏、赞誉办法和规范由监督查看部分另行规则。 第五条 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法: (一)片面地宣扬其产品,以降低其他运营者的产品,误导顾客购买; (二)以租借别人专门货台、场所或设备等办法假充别人名义进行出售活动。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在未获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许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运用“专利”或许其他任何含有该物品已获得专利权之意的字样、言语或许号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第七条 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不得采纳下列约束竞赛的行为: (一)约束购买者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顺便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相关产品; (二)强制购买者购买其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及配件; (三)对抵抗其约束竞赛行为的购买者采纳回绝、中止、减少供给相关产品或许滥收费用等手法进行刁难; (四)其他约束竞赛的行为。 第八条 具有行政功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运营者。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现场演示、文字标示、新闻媒介等办法,对产品价格、称号、质量、标准、制作办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采纳下列不正当竞赛行为: (一)不正当地阻止别人与竞赛对手树立正常的买卖联系,或许不合法迫使别人隔绝与竞赛对手之间的正常买卖联系; (二)搅扰竞赛对手的运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其别人员的正常作业,打乱或许阻碍竞赛对手的正常运营活动。 第十一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钳制、诈骗或其他不正当办法使竞赛对手削弱或损失竞赛能力,或促进竞赛对手逃避或抛弃正常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