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7:05姑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姑苏市最低薪酬标准和小时薪酬标准的告诉
(苏人保办[2010]4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薪酬标准的告诉》(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力,经市人民政府赞同,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姑苏市最低薪酬标准,现告诉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薪酬标准
姑苏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履行江苏省一类区域月最低薪酬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劳作者所得月薪酬在除掉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后,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月最低薪酬标准付出。
二、调整小时最低薪酬标准
姑苏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履行江苏省一类区域小时最低薪酬标准,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薪酬标准的口径
最低薪酬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薪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三)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各部门要仔细做好调整最低薪酬标准的遵循落实工作,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背最低薪酬规则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姑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