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4:41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法令规则婚姻法保证男女双方的离婚自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提出离婚诉讼,可是,有三种状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约束男方在上述规则的三种景象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动身,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力、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生长、照顾,作为老公,在妻子有上述景象时提出离婚,不只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造社会主义品德风仪的要求。
《婚姻法》规则的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约束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则,这并不是掠夺男方的离婚自在权,只是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刻,在前述的三种景象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则提起离婚诉讼。
法令尽管约束男方在女方怀孕和临产后的必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别状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一起《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则“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许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约束。
尽管上述三种状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可是对女方并没有约束,因而女方能够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状况,现在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含女方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状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临产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女方呈现婚后自动与婚外男性发作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许在发作前述三种景象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许女方对婴儿有遗弃、优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景象规则约束。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管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不然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维护。
婚姻法作出这样约束男方在上述规则的三种景象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动身,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力、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生长、照顾,作为老公,在妻子有上述景象时提出离婚,不只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造社会主义品德风仪的要求。
《婚姻法》规则的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约束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则,这并不是掠夺男方的离婚自在权,只是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刻,在前述的三种景象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则提起离婚诉讼。
法令尽管约束男方在女方怀孕和临产后的必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别状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一起《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则“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许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约束。
尽管上述三种状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可是对女方并没有约束,因而女方能够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状况,现在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含女方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状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临产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女方呈现婚后自动与婚外男性发作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许在发作前述三种景象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许女方对婴儿有遗弃、优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景象规则约束。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管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不然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