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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划分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1:19
举证职责的概念
举证职责,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供给根据加以证明的职责。
举证职责的区分
一、一般举证职责
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2、被告对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二、特别举证职责
1、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当举证职责。
2、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危害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4、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坍毁、掉落、掉落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对其无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5、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6、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7、因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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