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0:04
发布部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1995年10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7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1997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45次审判委员会修订)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则,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法变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法变革问题的若干规则》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我省民事经济审判实践拟定本规程。一、提起上诉与移交受理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定、裁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寓居在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适用本规则。2、上诉应当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口头表明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送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3、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后,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转送第一审人民法院。4、除法令规则不需预交诉讼费用的外,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即书面告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至迟不超越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依照第一审确定的案子受理费数额足额预交案子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并奉告当事人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及既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请求,也不预交和不足额预交诉讼费用的法令结果。5、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请求,是否赞同其请求,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检查决议。6、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告诉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和在港澳台地区寓居的对方当事人答辩期限为三十日)。7、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未撤回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管是否已收到答辩状,均应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悉数檀卷、依据和其他资料一起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8、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均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检查上诉9、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案子卷宗、依据等资料后,应由承办人在二日内就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立案检查表报庭长批阅:(1)有否上诉移交函和上诉状;(2)案子资料是否完全,卷宗装订是否标准;(3)递送上诉状的时刻是否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4)提起上诉的人是否具有上诉主体资格,诉讼署理人署理上诉的,是否通过特别授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的,其是否在原判中承当民事责任;(5)在第一审法院告诉的预交诉讼费期间内上诉人是否已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人请求缓、减、免交上诉案子受理费的,其请求是否有充沛理由;(6)是否附有必定份数(不少于五份)的原审裁判文书。10、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应在二日内完结立案批阅,并交承办人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如下处理:(1)契合第二审收案条件的,二日内编号挂号,向当事人宣布案子受理告诉书和应诉告诉书,奉告当事人应当环绕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一起填写办案流程表并将檀卷资料和有关依据移交有关审判事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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