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6:53
案情简介
赵某原系A公司的出资人之一,一起又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依据与B公司签定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向B公司付出出资款人民币350万元。后因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未成,赵某与A公司另两名出资人就A公司股权收买签定结算协议书一份,其间约好由赵某担任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的350万元,赵某在其股权收益分配中先行扣除150万元,其他200万元由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出资款),自己许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偿还”。B公司对该协议书及欠条均知情。后A公司一向向赵某追讨出资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赵某返还出资欠款200万元。
诉争焦点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在于,依据赵某与A公司之间关于赵某担任追回出资款的约好及赵某出具的欠条,赵某就B公司对A公司返还出资款之债归于债款参加仍是债款搬运。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判定赵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A公司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与赵某一起返还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诉讼恳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本案没有依据证明A公司赞同B公司将债款搬运给赵某,而赵某许诺向A公司实行债款的行为并不发生债款搬运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应承当实行返还出资款的责任。据此,二审判定撤销原判,改判B公司与赵某一起付出A公司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
判案剖析
债款承当是指债的联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许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将债款悉数或部分地搬运给第三人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担任任为规范,可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搬运)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二者就当事人意思标明的内容剖析来看是不同的。免责的债款承当中除有第三人乐意承当债款人债款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并存的债款承当则只需第三人乐意承当债款,而不存在债权人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
审判实务中怎么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标明呢?能够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签定免责债款承当合同以及原债款人与第三人签定免责债款承当合同两种景象剖析。依据常理,在免责债款承当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第三人时,债权人明显可经过书面或口头合同标明其赞同原债款人不再承当债款之内心意思,一般无须再由债权人的行为推知。而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在原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免责债款承当合同的景象,建立免责债款承当以债权人的赞同为要件。此处了解“债权人赞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重:一是需有原债款人与第三人已就悉数债款搬运于第三人、原债款人不再承当债款达到合意这一债权人“赞同”的目标存在;二是债权人赞同原债款人革除债款是清晰向第三人或原债款人独自做出意思标明,或许清晰向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做出意思标明。
本案中,赵某与A公司约好由赵某担任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的350万元,并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出资款),自己许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偿还”。B公司对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是知情的,且A公司追讨出资款也一向是向赵某追讨,那么,能否就此确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免责的债款承当联系?
咱们以为,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仅标明赵某乐意偿还B公司所欠A公司的出资款,并没有赵某就出资款替代B公司的债款人位置、B公司不再承当还款责任之意思。
从当事人的行为看,B公司对赵某与A公司债款承当之约好知情并不能标明赵某与A公司之间达到了免责债款承当的合意仍是并存债款承当的合意;即使A公司一向向赵某追讨欠款,也不能就此确定为免责债款承当。由于在并存债款承当中,债权人相同有权挑选仅向第三人恳求实行,而在第三人未能实行债款时,债权人则有权恳求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一起实行债款。可见,本案中不管从书面约好仍是当事人的行为看,债权人均未清晰标明革除原债款人的债款,故不建立免责的债款承当联系。
赵某原系A公司的出资人之一,一起又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依据与B公司签定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向B公司付出出资款人民币350万元。后因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未成,赵某与A公司另两名出资人就A公司股权收买签定结算协议书一份,其间约好由赵某担任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的350万元,赵某在其股权收益分配中先行扣除150万元,其他200万元由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出资款),自己许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偿还”。B公司对该协议书及欠条均知情。后A公司一向向赵某追讨出资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赵某返还出资欠款200万元。
诉争焦点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在于,依据赵某与A公司之间关于赵某担任追回出资款的约好及赵某出具的欠条,赵某就B公司对A公司返还出资款之债归于债款参加仍是债款搬运。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判定赵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A公司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与赵某一起返还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诉讼恳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本案没有依据证明A公司赞同B公司将债款搬运给赵某,而赵某许诺向A公司实行债款的行为并不发生债款搬运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应承当实行返还出资款的责任。据此,二审判定撤销原判,改判B公司与赵某一起付出A公司尚欠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
判案剖析
债款承当是指债的联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许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将债款悉数或部分地搬运给第三人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担任任为规范,可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搬运)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二者就当事人意思标明的内容剖析来看是不同的。免责的债款承当中除有第三人乐意承当债款人债款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并存的债款承当则只需第三人乐意承当债款,而不存在债权人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
审判实务中怎么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革除原债款人债款的意思标明呢?能够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签定免责债款承当合同以及原债款人与第三人签定免责债款承当合同两种景象剖析。依据常理,在免责债款承当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第三人时,债权人明显可经过书面或口头合同标明其赞同原债款人不再承当债款之内心意思,一般无须再由债权人的行为推知。而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在原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免责债款承当合同的景象,建立免责债款承当以债权人的赞同为要件。此处了解“债权人赞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重:一是需有原债款人与第三人已就悉数债款搬运于第三人、原债款人不再承当债款达到合意这一债权人“赞同”的目标存在;二是债权人赞同原债款人革除债款是清晰向第三人或原债款人独自做出意思标明,或许清晰向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做出意思标明。
本案中,赵某与A公司约好由赵某担任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的350万元,并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出资款),自己许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偿还”。B公司对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是知情的,且A公司追讨出资款也一向是向赵某追讨,那么,能否就此确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免责的债款承当联系?
咱们以为,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仅标明赵某乐意偿还B公司所欠A公司的出资款,并没有赵某就出资款替代B公司的债款人位置、B公司不再承当还款责任之意思。
从当事人的行为看,B公司对赵某与A公司债款承当之约好知情并不能标明赵某与A公司之间达到了免责债款承当的合意仍是并存债款承当的合意;即使A公司一向向赵某追讨欠款,也不能就此确定为免责债款承当。由于在并存债款承当中,债权人相同有权挑选仅向第三人恳求实行,而在第三人未能实行债款时,债权人则有权恳求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一起实行债款。可见,本案中不管从书面约好仍是当事人的行为看,债权人均未清晰标明革除原债款人的债款,故不建立免责的债款承当联系。